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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使用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24 02:43 关键词
“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doc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信息统计工作,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20047月,我局建立了“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于200581日起,在各海区局和部分省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系统”试运行工作。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各试点单位的认真配合下,“系统”运行良好,数据录入工作卓有成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工作安排,经研究,我局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国沿海地区的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中推广使用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渔业行政执法信息统计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系统”的推广使用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领导,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各海区局和沿海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门机构,确定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渔业行政执法信息统计工作,确保“系统”推广工作圆满完成,取得实效。

二、“系统”启用时间和范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使用“系统”,各地最晚启用时间为200741,从200741开始,所有的渔业行政执法信息都必须按要求录入“系统”。本次推广使用“系统”的范围为沿海所有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沿海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

三、“系统”使用和管理

(一)启用

“系统”直接加挂在我部“涉外渔业事故、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渔业海难救助及渔业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网页(www.cfle.agri.gov.cn),各单位打开该网页,输入对应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见附件),即可启用“系统”。

(二)录入

录入工作由各单位的主管领导牵头,本单位信息员具体负责完成。除涉密信息外,本单位执法办案的所有渔业行政执法信息均需在每个执法案件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录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信息,按“谁办案,谁录入”的原则,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录入。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信息员的管理,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备。

(三)管理

“系统”的日常维护、升级等工作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各地要加强指导,严格按规定操作,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系统”故障。在使用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四、信息员培训

信息员的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我局负责各海区局和沿海省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信息员及师资的培训,沿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沿海地(市)级和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信息员的培训。我局将于20072月底前完成各海区局和沿海省级渔政机构信息员及师资的培训,沿海地市和县级渔政机构的信息员培训要在20073月底前完成。开展培训工作所需的《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将于培训前由我局统一印制并发放到各相关单位。

五、其他

(一)请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通知要求与附件内容转发本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各级机构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各海区局要加强对本海区各省(区、市)渔业执法信息统计工作的协调、指导。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为启用“系统”创造条件,配置相应的硬件和网络设备,加强“系统”硬件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转。

(三)“系统”启用后,我局将适时对各地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

(四)各单位的信息员如发生变动,应重新确定,并将重新确定的信息员资料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联系人:李博,联系电话:(01064193276,传真:(01064192943

(五)在系统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或在系统“信息发布”栏中提出。

 

附件:“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二○○七年一月九日

 

会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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