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农业信息网 > 工作动态
关于开展2005年北纬35度线渔政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24 02:43 关键词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省(市)渔业主管厅(局),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91黄渤海区伏季休渔结束后北纬35度线南侧海域的管理,防止渔船违规进入该海域生产,我局和部渔政指挥中心定于8月底9月初组织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渤海区局)、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海区局)和相关省(市)的渔政船开展北纬35度线渔政联合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任务

(一)制止渔船违反伏季休渔制度进入北纬35度以南海域作业;

(二)检查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作业渔船持证生产情况,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二、行动要求

(一)渔政船的安排和组织

参加联合执法行动的渔政船为黄渤海区所属的中国渔政118(指挥船)、115370083701637601120011300137351号等8艘渔政船和东海区所属的中国渔政202(指挥船)、2043250132502325213100133006330018艘渔政船。黄渤海区所属的中国渔政112211012100337356373585艘渔政船和东海区所属的中国渔政325113251232513325183252732523325433254432541325453254611艘渔政船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预备渔政船,预备渔政船协助海上渔政船将查获的违规渔船押送至指定港口,并协助处理海上的突发事件及其它紧急情况。

(二)行动时间

828开始至910结束。9112以前,黄渤海区8艘渔政船部署在北纬35度线北侧海域,东海区8艘渔政船部署在北纬35度线南侧海域。9112以后,黄渤海区8艘渔政船进入北纬35度线南侧海域,与东海区8艘渔政船交叉部署。各海区在35度线南侧海域的渔政船部署安排由两海区渔政船队通过海上特定通讯频率沟通协商。

(三)组织指挥原则

本次行动由部渔政指挥中心统一组织,黄渤海区局和东海区局具体实施。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两海区有关执法检查情况的沟通,渔政船动态的通报,以及海区间渔政船、预备渔政船的调度等工作。海区局负责组织、指挥本海区渔政船,汇总、上报海上执法情况,指导渔政船对查获的违规渔船进行处理等工作。各有关省(市)渔政部门根据海区局的具体部署,派遣渔政船参加巡航检查,并及时向海区局报告海上的检查情况。

各海区局的分管领导为本海区本次行动的总负责人,派一名处级领导随指挥船出海,负责海上的指挥协调工作。正常情况下,参加联合执法行动的渔政船服从本海区海上指挥船的调度指挥。指挥船负责指挥本海区渔政船的执法行动,代表本海区协调处理海上行动中相关事宜、通报本海区渔政船的行动动态和总结执法行动情况等,海上指挥船服从本海区局的调度指挥。海区局渔政处需保持与部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的联系与沟通。紧急情况下,部渔政指挥中心可直接向海上指挥船传达指令。

 

三、查处原则

(一)黄渤海区局和东海区局应制定统一的处理程序和处罚标准,查处渔船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齐备、适用法律条文准确。

(二)检查行动中查获的违规渔船由海区局或由海区局移送有关渔政部门处理。海上查获违规的185马力以上(含185马力)的渔船一律押回指定港口,并扣港至916东海区伏季休渔结束以后处理,不得现场罚款放行。扣船港口由各海区局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对小于185马力的违规渔船,如携带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则在取证、笔录后暂扣证件,向其下达涉嫌违法渔船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附件1),责令限期到指定的港口接受渔政部门处理。逾期未到达者,责任由违规渔船承担;如仅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按无证捕捞处理;如未携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按“三无”渔船处理。

(三)扣押回港渔船的具体处罚意见,需报海区局审核并报部渔政指挥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对暴力抗法或强行逃走的违规渔船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不要强行靠帮,但要采取措施进行跟踪取证,条件适宜时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主动争取公安边防部门的协助予以查处。对因特殊原因无法登临检查的违规渔船,参加行动的渔政船应尽量做好观察记录,回港后汇总上报,由海区局通报其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五)对海上发现的渔业辅助船舶,必须详细检查其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及其它证件是否符合规定,查清其收购渔获物的种类、数量、渔获物到达的目的港以及收购渔获物的用途,详细做好询问笔录、取证等工作。对证书不齐或涉嫌违反渔业法的辅助船,要扣回港口调查处理。

 

四、纪律及其他要求

(一)各海区局安排的预备船队、集结方式和海上行动巡航路线等具体实施方案,由各海区局根据本次行动方案的原则商有关省(市)渔政机构制定,并报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二)行动期间,各海区局要统一渔政船的通讯频率,各渔政船要保持通讯畅通,全天开启卫星C站,每天报告当天的检查情况。指挥船要对每天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所在海区局。海区局每天上午10时以前将前一天的检查情况(包括渔政船所在的渔区、登临检查船数、查获涉嫌违规渔船、渔业辅助船名单及其违规内容等、其他情况和问题)报部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

(三)切实做好海上执法行动与陆地的配合工作。对于海上因各种原因未携带证件的作业渔船以及因风浪无法停靠、故意逃避检查的渔船,在渔政船提供有关信息后,陆地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查实工作,敦促违规渔船主动接受渔政船的检查或回港接受处理。

(四)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措施到位到人,防止渔船和渔政船安全事故的发生。行动中如遇风浪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巡航检查的,要报海区局同意,并报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五)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着装规范、文明执法,不激化矛盾,严格依法行政。

(六)加强联合执法行动的保密工作。参加行动的渔政机构、渔政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行动秘密,禁止向无关人员,尤其是渔民通风报信,违者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海区局要认真做好本次行动的总结工作,并在行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海区的行动情况报部渔政指挥中心。

 

附件:涉嫌违法渔船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会讯公告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