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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渔业执法机构及渔政基础设施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24 02:43 关键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要求,为增强渔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渔政装备和设施的管护,提高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全国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渔政基础设施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全国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电讯等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

二、调查内容

(一)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级别、性质等信息;

(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编制人数、现有人数、年龄结构等信息;

(三)渔政基础设施基本情况,包括水上渔业执法交通工具、陆上渔业执法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信息。

三、组织落实

(一)调查工作由农业部渔业局统一领导,渔政指挥中心组织落实。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调查工作的组织、检查和指导,并完成汇总、校验和上报工作。海区局在做好本单位调查工作的同时,指导辖区的调查工作。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组织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填报调查表格。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的姓名和联系方法通知渔政指挥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渔政基础设施是渔业执法工作的必备手段,对此进行摸底调查进而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将提升全国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能力,推进队伍建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新形势下渔业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调查工作。

(二)实事求是,准确填报。开展渔政基础设施调查工作目的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整体推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纳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提供依据,也是为科学申报渔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准备材料。各级渔业行政执法单位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自身现状,准确填报调查表格,确保调查工作的客观准确性。所填数据以2005年底的情况为准,表格填写完毕,须经渔业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科学组织,提高效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科学组织填报表格及录入数据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成调查工作。200610月前,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区局完成渔业执法机构渔政基础设施调查工作,将汇总的数据(纸质和电子数据包)报渔政指挥中心。

五、注意事项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渔政指挥中心根据调查表格委托科研单位设计了专用软件,填报单位将调查内容录入软件后可将相关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报至渔政指挥中心。此次调查工作所用软件操作与2001年渔业执法机构普查所用软件的大致相同,使用界面经过改进更加简洁方便,我局不再组织软件操作培训。

(二)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调查内容录入专用软件,以电子数据包形式上报;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将填写完整的调查表交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上报。

(三)鉴于大部分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已获我局的执法船舶证书,相关数据已被收入,填报单位对这部分渔业执法用船、艇的参数可不填入调查表格,只需在备注栏中说明渔政船名号即可。

(四)调查表格可由各填报单位自行打印、复印,向渔政指挥中心和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报送1份原件。

(五)如果填报单位尚不具备调查表中所列的任何装备或设施,也必须填写调查表的机构和人员基本情况,并在备注栏中说明无任何渔政基础设施的原因及目前的渔业执法手段。

(六)如在填表及软件操作中需要咨询,可与渔政指挥中心督导处联系,联系人:郭振华,联系电话:010-64193101,电子邮件地址:fisheryccs@agri.gov.cn

 

 

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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