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按照《关于规范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通知》(国渔指[2004]29号)精神,针对少数基层渔政执法机构擅自在非定点生产企业制作渔业行政执法制服的情况,经研究决定,部渔政指挥中心将对渔政执法机构制作渔业行政执法制服的情况和制服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展开调查,按照加强制度管理、严格定点生产协议、方便基层渔政、提高服务品质的要求对定点生产厂家重新评估,与符合要求的厂家签定新一轮定点生产合同。
为顺利完成以上工作,请各单位就以下问题提供信息:
一、本省(区、市)执行国渔指[2004]29号文的情况;
二、渔业行政执法制服管理的有关措施或制度,进一步做好制服管理工作的建议;
三、渔业行政执法制服面料生产厂家和制作厂家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
有关材料请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于2005年6月30日前反馈至部渔政指挥中心,联系电话和传真:010-64193101(督导处);电子邮件地址:fisheryccs@agri.gov.cn;联系人:郭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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