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渔业行政执法证的管理,顺利完成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发放工作,确保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针对近期发放执法证过程中存在的报送申领报告行文不规范以及申领手续、材料不齐备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充分认识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对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关于换发渔业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渔政[2001]236号)和《关于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渔指[2004]48号)确定的职责和要求,做好申领、审核、签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辖区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发放情况登记造表(见附件),汇总表格以文件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于2005年6月30日前报部渔政指挥中心。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将本级机构的渔业行政执法证发放情况报部渔政指挥中心。
渔业行政执法证发放情况将通过《中国渔业报》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关于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增设内设机构的批复》(农办人[2004]96号),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由部渔政指挥中心督导处负责。
督导处联系电话和传真:010-64193101
电子邮箱地址:fisheryccs@agri.gov.cn
二〇〇五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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