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新疆、甘肃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0年第33号),兹核准中国渔政112等279艘船舶(名单附后)注册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有效期自2007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