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0年第33号),兹核准下列船舶注册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本批共计47艘),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有效期自2005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名单附后。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