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海洋非法捕捞渔船的查处力度,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巩固2004年第一次查处海洋非法捕捞专项行动的成果,配合新版捕捞许可证的换发,部局、渔政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拟在近期统一组织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执法力量开展第二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专项行动原则上由各海区局根据本海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分别组织实施。
二、渔政船海上检查行动要求
(一)时间
2004年11月份,具体行动时间由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区局)自定。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海上实际检查时间不少于10天。
(二)检查海域
根据渔船作业分布情况,各海区局自行确定检查的重点海域。
(三)力量组织
承担今年专属经济区巡航任务的渔政船,原则上都要参加专项行动。要明确海上查处行动的负责人和指挥船;根据行动需要,可另行组织预备船队,为海上查处行动提供扣押渔船等方面的支持。各海区局最终确定参加专项行动的渔政船和预备渔政船的名单,报指挥中心。
(四)主要的查处任务
1.重点检查60马力以上(含60马力)渔船,核实渔船的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的持有情况,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
2.渔船安全适航性检查,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船员持证上岗情况。
3.检查渔船作业是否与该船捕捞许可证的核定作业内容相符。
4.查处电炸毒鱼、禁渔区线内底拖网作业等违规行为。
5.查处外国渔船侵渔行为。
(五)查处原则
1.查获60马力以上(含60马力)无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的渔船,原则上一律押解回港处理,扣押港由各海区局确定。
经查确属“三无”渔船的,原则上予以没收,具体的处罚决定需经海区局同意后执行。
2.查获60马力以上(含60马力)的“三证不齐”渔船,视缺证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缺捕捞许可证,押回港口处理。但经核实已在2002年渔船普查数据库中登记,目前正在办理更换新版捕捞许可证的,可记录在案,督促其尽快办理新版捕捞许可证,教育后放行。数据库中没有登记的,查明情况后,按相应规定处罚。
(2)缺船舶检验证或船舶登记证的,可暂扣其捕捞许可证书,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责令其返港补办相关证书,待证书办理齐全后,返还其捕捞许可证书。
3.对于60马力以下的违规渔船,渔政船在完成取证、笔录后(有关证件可暂扣),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责令其到指定港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4.对违反许可作业类型等其他海洋非法捕捞行为,由查获单位根据《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一时难以结案的渔船,经报指挥船同意后,押解回港处罚,处罚决定由扣押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所在海区局同意后执行。
5.对船证相关记载不符的渔船,要记录其船名号,由海区局通报其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6.安全设施配备不齐、船员持证上岗情况较差的渔船,要教育船长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和改进,并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记录船名号报海区局,由海区局通知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整改。
7.查获的外国违规渔船一律押回港口,交公安边防部门看管;处罚决定由海区局提出意见,报指挥中心同意后执行。
8.扣港处理渔船的扣船费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渔船自身承担。但管理部门要安排好渔民的生活,做好安全工作。
(六)通讯联络和工作要求
1.行动开始前,参加行动的渔政船应做好通讯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海上行动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渔政船电台保持24小时守听,并做好守听记录。对行动中由于通讯问题造成协同不力的渔政船,指挥中心将予以通报批评。
(1)各渔政船检查过程中,须填写《渔船检查登记表》(见附件),每天向指挥船通报登临检查情况,时间为每天10时和16时整。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报。指挥船每天应在17时前将汇总情况报至海区局。海区局在次日10时前将情况报至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联系电话:010-64192945,传真:010-64192943,夜间值班电话:010-64192948。
(2)通报内容:渔政船船位、动态;登临检查渔船的数量及有关情况;周围渔船分布情况。
2.参加联合行动的各渔政船应全时开启卫星C站,以便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渔政船的海上位置。
3.行动中,各渔政船通讯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通讯要求。
4.海上行动开始前,海区局视情组织参加行动的渔政船集结或召开会议,部署具体任务和通讯频率等有关事项。在具体查处行动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密。
5.行动中,各渔政船要尽可能对渔船实施登临检查,每艘参加行动的渔政船登临检查渔船数不少于10艘;要对登临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巡航检查结束后交海区局汇总。
6.参加行动的渔政船要携带2002年渔船普查数据库,有条件的还应携带换发新证后的渔船数据库,以便检查核实。
7.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于需要按照海查陆处方式移交的,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8.全体参与行动的渔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在执法过程中,要着装整齐,文明执法,讲求工作方法,避免矛盾激化。
9.在实施查处过程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10.行动中渔政船回港避风须经海区局同意,并报指挥中心备案。
三、港口检查行动要求
(一)时间
原则要求港口检查与海上检查行动同时开展。
(二)检查方式
1.港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自查
港口检查以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把本通知要求下发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沿海市(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辖区内港口渔船的检查,对执法检查力量不足的市(县),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
2.海区局组织检查组对渔船主要卸货港口进行督促检查。
各海区局要在依靠港口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的前提下,统一组织对本海区管辖范围内渔船主要卸货港口的检查。检查力量可在海区范围内统一调配。确定重点检查的渔船卸货港口名单报指挥中心。
每个港口检查渔船数量不少于30艘。
(三)主要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渔船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的持有情况。按要求填写《渔船检查登记表》。
2.检查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船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3.渔船作业方式与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方式是否相符。
(四)处理原则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三无”渔船,视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置:标有渔业船名号、装有捕鱼设施的,应扣押该船,责令拆除船上捕鱼设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后放行。处罚决定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海区局同意后执行;无船名号的,应查明情况,记录船主、船长姓名,登记在案,视情处置。
检查中查获的“三证不齐”渔船,原则上暂扣所持有的证书,限期要求船主办理所缺证书,办齐后再返还所扣证书。
对于情况复杂,不易立即处理的,应尽可能弄清情况,并整理成书面材料报海区局决定处罚。
四、总结上报
行动结束后,各单位要对本辖区渔船管理的问题认真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对查处的渔船要进行归纳分析、分类汇总。
港口检查情况逐级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所在海区局。海区局负责汇总本区海上行动、港口检查情况,报指挥中心。
五、其它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广大渔民大力开展宣传,造出声势,保护合法渔民的利益,促进新版捕捞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行动期间,指挥中心将视情派督查组赴各地检查行动开展情况。
附件:渔船检查登记表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