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山东、浙江省、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厅(局),黄渤海、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了坚决制止我国渔船在北太平洋非法从事公海大型流网作业,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2003年北太平洋鱿钓作业管理工作通知》(国渔政[2003]23号),要求在加强对北太鱿钓生产渔船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对鱿钓渔业辅助船的管理。要求辅助船必须提前将进、出港的时间报船籍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包括进、出港口的时间、港口名称。辅助船运载渔获回港时,还必须附加报告运载的渔获数量,渔获所有者的船名号、数量、扒载海域、扒载时间等资料。据反映,目前大部分辅助船没有很好地执行报告制度,一些辅助船有为一些非法从事公海大型流网作业渔船提供了帮助的涉嫌。为此,现就加强北太鱿钓渔业辅助船管理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 有辅助船在北太从事鱿钓渔业的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辅助船的管理,严格执行辅助船的进、出港报告制度。
二、 辅助船船籍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辅助船的进、出港报告后,要及时向辅助船拟进、出港口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报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三、 辅助船拟进、出港口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辅助船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后,要认真组织力量,按国渔政[2003]23号文的要求,对辅助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结果通报辅助船船籍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部渔政指挥中心。
四、 各港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凡发现有未报告或通报进港的鱿钓渔业辅助船,一律就地扣押船只,并速报部渔政指挥中心,按指挥中心的要求调查处理。
五、 因辅助船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将辅助船进、出港的有关资料,通报给拟进、出港口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或因辅助船拟进、出港口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未对进、出港的辅助船按要求进行检查的,要视造成的后果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要求各有关部门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各港口和北太鱿钓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附件:2003年度赴北太平洋公海(含日韩专属经济区及日本海)辅助船名录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