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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北太平洋非法大型流网作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24 02:43 关键词
        

去年以来,我国渔船在北太平洋公海非法从事大型流网作业有回潮的趋势,并出现了违规渔船由南方地区向北方地区转移、部分渔船采取假冒或涂改船名号等方式逃避监管的新情况。我国部分渔船在北太平洋非法从事大型流网作业,严重破坏了北太平洋鱿钓渔场的正常作业秩序,损害了我鱿钓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也在国际上对我负责任政府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渔船在北太平洋非法从事大型流网作业的查处工作,遏制非法活动继续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高度认识加强北太平洋非法大型流网查处工作对维护北太平洋鱿钓渔业正常秩序、促进我国远洋渔业健康持续发展和树立我国负责任政府形象的重要意义。当前,各地要把防止本辖区渔船在北太平洋海域非法从事大型流网作业作为加强北太平洋鱿钓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我部的有关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各项责任制度。

 

二、建立北太平洋鱿钓生产渔船和辅助船进港通报制度。从2007年起,所有经批准赴北太平洋作业的鱿钓生产渔船和运输船返回国内港口或运回鱼货时,所属企业在按规定向海关申报进港的同时,须于船舶抵达港口的3日前向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鱿钓工作组)通报拟进港的港口名称、船名船号、时间和鱼货数量。远洋渔业分会在收到通报的当日,向渔船拟进港口所在的海区局通报。海区局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拟进港口所在地的渔政机构,督促其主动与当地海关联系,对所通报的船只进行检查。

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远洋渔业企业的督促指导,要求远洋渔业企业加强对所属北太鱿钓生产渔船和运输船的管理,落实好鱿钓生产船、运输船的进港通报制度。

 

三、建立重点卸货港口监管责任制,突出做好非法鱿鱼鱼货的查处工作。从2007年起,对运回国内的北太平洋鱿鱼鱼货实行卸货港口所在地渔政机构监管责任制。卸货港口所在地渔政机构要对在当地港口卸货的北太鱿鱼鱼货,在海关部门放验后再针对该鱼货是否为大型流网捕捞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属非法鱼货的,应依法扣押并调查处理。重点卸货港口及监管责任单位名单见附件1

各卸货港口渔政机构要按照《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参与北太平洋远洋渔业船舶检查问题的复函》(署办函[2004]301,附件2)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扩大北太平洋鱿钓渔业运回水产品监管范围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署办函[2005]346号,附件3)的要求,积极主动与当地海关部门沟通,争取海关部门的支持,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制定相关工作预案,确保渔政机构参与北太平洋运回水产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港口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加强对在本辖区港口进出的北太平洋生产船和运输船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安装大型流网设备或携带大型流网网具的,要立即扣押调查,并将情况通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政机构、所属海区局和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未调查清楚并结案前不得放行;发现在港口外海域非法过驳北太鱿鱼鱼货或不经海关报关卸载北太鱿鱼鱼货的,一律扣押并商海关依法处理。

对未经批准从事北太鱿钓的渔船,一经发现,按照《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4号)规定,由渔政部门会同公安边防、海关从严处罚。

凡因港口所在地渔政机构失职、监管不力,造成非法流网渔货、非法流网渔船通过本港口进出的,将视造成的后果,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违规信息收集工作。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赴北太平洋作业渔民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渔民了解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和我国禁止从事公海流网作业的有关规定,以及我部对赴北太平洋作业船舶和运回国内鱼货管理的各项要求,使其充分认识大型流网作业对海洋资源环境和渔民自身合法权益的危害性,提高其抵制非法大型流网作业的自觉性。

各地渔政机构要重视北太平洋非法大型流网作业的信息收集工作,要通过设立渔民举报电话等方式,广泛收集非法大型流网作业的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信息员、信息船和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倡导依法从事北太平洋鱿钓生产的良好风气,配合渔政执法机构做好非法流网渔船信息收集和查处工作。

 

六、加强北太平洋鱿钓生产渔船和运输船的船名号管理。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北太平洋鱿钓生产渔船和运输船船名号的监管,加大对违反渔船标识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渔船以套用船名号或涂改、伪造船名号的方式从事非法大型流网作业。有条件的地区应要求北太鱿钓生产渔船和运输船制作和安装永久船名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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