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得到了较为全面、有效的执行,并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为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研究决定,今年对休渔范围、时间和作业类型等现行规定不做调整。现就做好2005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关心群众,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休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以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途径,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到港、上船、进村、入户,向广大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休渔的意义和作用,以不断增强其保护资源环境意识和遵守休渔有关规定的自觉性,为休渔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要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休渔期间的港口监管和海上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北纬35度和北纬26度30分附近海域、闽粤交界海域及其他省际间交界海域等敏感海域的海上现场执法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严格管理休渔期间经批准承担教学、科研等特殊任务的渔船。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休渔管理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休渔秩序。
四、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安全责任制,密切配合公安、消防、气象、安全监督等部门,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要高度关注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当前休渔管理工作中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意见。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休渔结束后将2005年休渔执行情况工作总结及今后改进和完善休渔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报我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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