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期制度自2003年全面实行以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队伍按照“认识到位、宣传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目标到位”的总体要求,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证了各项禁渔管理措施的落实,对养护长江渔业资源、改善长江生态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巩固长江禁渔成果,切实做好2006年长江禁渔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各级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从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以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为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思路,改进管理方式,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禁渔工作方案,保证各项禁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和途径,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渔区、码头、渔船和水产品市场,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宣传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其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和自觉遵守禁渔规定的自觉性,使长江禁渔期制度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禁渔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禁渔秩序。
三、不断强化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刀鲚、凤鲚限额捕捞许可管理,重点加强群众举报反映强烈地区、省际间交界等重点水域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结合我部开展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现象。
四、妥善解决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要坚持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思想,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情况,积极配合当地财政、民政等部门,妥善解决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助体系,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量生活救济等形式,保证禁渔期间渔民的正常生活。千方百计拓宽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门路和就业渠道,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五、积极开展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总结以往增殖放流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6年增殖放流方案,落实增殖放流资金和种苗,规范增殖放流行为,进一步提高禁渔效果。要加强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禁渔效果评价工作,为完善长江禁渔期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沿江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禁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针对当前禁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意见,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禁渔结束后,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禁渔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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