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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委紧急部署6509万元的渔业燃油补贴发放工作
 
日期:2008-07-01 00:00 作者 来源:安徽农业信息网
        

  近日,中央下达我省的6509万元渔业燃油补贴已下达各地。安徽省农委依照国家农业部《关于发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农明电字[2008]第66号),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紧急部署了安徽省2008年渔业燃油补贴发放工作。

  省农委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精心组织,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燃油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完成。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渔业机动船舶燃油补贴相关政策,让广大渔民家喻户晓,形成公开、透明的良好社会氛围。实行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7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对象。

  2008年机动渔业船舶的燃油补贴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市、县级渔业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发放。各类不同功能渔船的补贴系数为:1、补贴系数A:专业捕捞渔民的机动船为1;2、补贴系数B:副业捕捞渔民的机动船为0.7;3、补贴系数C:住家、养殖、收鲜运销机动渔船等为0.4。

  发放对象为:长期从事渔业捕捞的专业渔民和非专业渔民(从事渔业捕捞5年以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业企业;必须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养殖船除外)。承包大水面进行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必须同时持有养殖许可证。以下渔船不列入补贴资金发放范围:无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渔船;2008年使用电、毒、炸等国家禁用渔具渔法作业的渔船;一年以上未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同时,省农委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渔政[2007]13号)的规定,严格控制机动渔船盲目增长,严把登记、检验管理关,维护专业渔民收益,保护渔业资源。

  20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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