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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


日期:2007-10-24 来源:江西农业信息网 作者:陶其辉 陈绪红


  近日,乘《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出台的东风,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省人事厅分别批复江西省农业厅,同意“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更名为“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并将“总队”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9月2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条例》的修订出台,为江西省农机监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地促进了规范农机执法行为、强化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的进程。该《条例》新增了“安全监督管理”一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本省地方法规中首次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条例》新赋予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农村机耕道路、田间、场院等农业生产场所的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权和农机事故处理权及违章处理等职权,并明确细化规定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拖拉机种类和农机事故范围。《条例》着力强化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赋予了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拖拉机(变型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真正行使全面的监督管理。农机监理的执法地位、机构性质、运行机制、体系建设都有法可依了。职责的明确,机构的稳定,都将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事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9月24日,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江西省农业厅,同意将“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更名为“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该“总队”为省农业厅下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9月28日,江西省人事厅批复江西省农业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队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要求参照《江西省公务员实施工作方案》,按照《江西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

  强化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理顺机构有利于农机安全监管机构的严格公正执法。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成立于1988年,近20年来,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促进法》、《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和《条例》的修订出台,法律法规赋予了农机监理机构新的职能和责任。在过去的近20年里,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监理经费严重不足、靠收费养队伍、工作成本过高、队伍素质不高、体系建设不稳定等。创新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建制并列入公务员管理,有助于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机构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有效避免“重收费轻执法”现象的发生。

  强化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理顺机构有利于保障农民机手的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江西省拥有拖拉机28.79万台,驾驶人员11.69万人,农机从业人员167万人,由于农机量大面广,作业环境较差等原因,农机事故时有发生。今年,江西省政府明确要求全省农机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必须控制在37人以下,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所担负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大。创新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建制并参照公务员管理,建立一支稳定高效且有财政保障的农机监理执法队伍,对于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和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化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理顺机构有利于打造准军事化管理的农机监理队伍。从行政体制上确定江西省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对实行农机监理队伍准军事化管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机监理事业的成败,关键在于人,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准军事化的农机监理队伍,即“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创新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建制并参照公务员管理,在全省实行农机安全监监督管理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准军事化建制,要求农机监理队伍和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养,坚决执行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按章办事;业务过硬、能检能审;文明监理、优质服务;遵守纪律、令行禁止;设施完好、装备精良。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队伍依法行政、规范监管、热情服务,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来源:江西省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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