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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确立农村五保供养新体系


日期:2007-01-05 来源:辽宁金农网 作者:朱勤


  2006年12月29日从省民政厅获悉,辽宁省新的农村“五保”供养体系基本确立,各级财政部门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每年全省“五保”供养金规模达到2亿元。现在,全省集中供养对象的年供养标准已超过了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多数地区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了3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800元以上。“五保”供养金管理发放渠道新机制的建立,解决了过去“五保”供养金无保证、不到位,发放不及时、不足额或挤占挪用等问题。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已位居全国前列。

  农村“五保”供养是带有福利性质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实行税费改革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由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供养对象主要是农村的“三无”对象,供养资金从乡统筹、村提留中解决,从村民中收取。供养形式分为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2003年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经费由过去农村“三提、五统”解决,改为财政转移支付。由于当时“五保”政策不完善,管理体制没理顺,有限的转移支付“五保”供养补助金因发放渠道不顺,到位不及时,造成“五保”对象生活缺乏保障,应保未保,供养标准偏低。

  为了建立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体制,辽宁省组织调查组深入农村调查“五保”供养工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经过近两年努力,辽宁省新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五保”供养金已由过去村统筹、乡提留转变为财政转移支付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县级财政建立专户管理,民政部门提供需求计划,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邮局)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由县级民政或财政部门直接按年度拨到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的发放办法。

  实施“五保”供养体制改革后,辽宁省以人性化、家庭化养老理念,一改以往集中的由政府办敬老院供养、分散的发钱后“五保”对象自己生活的单一模式,实行供养方式多元化。全省形成了个人分散居家养老、建立五保家园相对集中养老、政府兴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政府出资购买床位相结合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新格局。

  为解决过去农村敬老院过于分散,布局不合理,供养成本高,不便于管理的问题,近年来,全省共投资近3.6亿元,建成高标准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60所,改造和维修乡镇敬老院900多所,新增床位1.7万张。

  新型“五保”供养体制的建立,使辽宁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得到空前提高。“五保”对象还享受到配套救助措施。各地都将“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重大疾病的予以大病救助。在灾民和贫困户建房及临时救济中,优先考虑“五保”对象。“五保”对象不仅在吃、穿、住、医、葬等正常物质生活方面得到了保障,而且在文化娱乐及康复需要方面也改善了条件。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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