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腐败现象的主要特点
日期:2006-01-1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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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具有利己性、排他性、反社会性、隐蔽性、传染性、顽固性和可控性等相同特征。在我国,腐败现象既是一种历史现象,又是经济体制和社会经济结构双重转换时期的特有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由于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许多社会行为未通过法制形式得以严密规范,腐败现象具有某种易发性、任何腐败都是公职人员的行为逾越规范的结果。从制度因素上分析,滋长腐败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一些合理有效的法规制度漠然视之,表现为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为;另一种则是由于行为规则不明或责任不清,导致行为的随意性和缺乏可制约性。后者虽然不是直接对规范的无视,但也是具有与滥用职权或越权同样社会后果的腐败形式。我们现在面临的最大困难,就在于缺乏一整套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又能有效防范和遏制腐败的严密可行的行为规范体系;而要建立和完善这套行为规范体系,客观上需要有一段较长时间的逐步积累的过程。因此,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在商品经济开始趋于活跃,而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严密规范的时候,权力和金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最容易滋长蔓延”。
(二)在改革时期,腐败活动往往借改革之名滋长蔓延,具有很大的迷惑性。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改革事业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正如尉健行同志指出的,“腐朽的东西往往千方百计地依附于新事物而滋长蔓延”。各种以权谋私的人,正是利用人民群众拥护改革的心情,变换着各种手法,借改革之名,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特殊利益。他们或者打着“转变政府职能” 的旗号,或者以“发展第三产业”的名义,或者打出“改善干部福利待遇”的幌子,干着损人利己和损公肥私的勾当。可见,千方百计借改革之名行腐败之实,这是改革时期我国一定范围内腐败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和规律。
(三)腐败活动往往选择经济领域中供需矛盾突出的环节作为其钻营舞弊的场所,带有一定的聚集性。由于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社会所能提供的资源及服务还不能完全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如果主管部门在管理上没有严密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如果主管人员在道德上失去应有的自我约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稀有资源供给谁不供给谁,随意性就比较大,这样“谁给好处就给谁” 的权钱交易活动就不仅难免会产生,而且有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趋于频繁,成为腐败分子投机钻营的集中地带,并由此形成一定规模的“聚集效应”。
(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领域及表现形式,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转换和变化,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腐败分子还会不断变换其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具有转移迅速、变化多端的特点。腐败活动的重心不会一成不变,它会因权力承担者的变化而变化,也会因权力结构的变化而变化,腐败活动的重心也会因反腐败力度的变化而变化。当在某一方面或环节加强反腐败力度时,腐败活动会暂时收敛,而将其重心迅速向其它相对薄弱的方面或环节转移;而当某一方面或环节的反腐败力度出现弱化,一度收敛的腐败活动又会反弹过来,肆虐成风。经营方式变化、生活方式的变化、技术手段的变化等等,也会影响腐败活动的方式和手段的变化。
总之,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我国腐败现象的成因及特点,有助于我们了解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活动的消长规律,以便科学地指导反腐败斗争,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