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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的职能

日期:2005-12-2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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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监察职能,是指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而发挥的功能和效用。

  一、纠偏职能

  纠偏职能是指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纠正监察对象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偏差的功能。

  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的申诉,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以及通过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和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查清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使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纳入或控制在正确的轨道上。行政监察机关的纠偏职能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是广泛的。

  首先,要纠正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拖延执行和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现象,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以保证政令畅通。其次,通过履行职责,惩处和纠正监察对象中出现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腐败现象、这些问题不仅违反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而且也为行政纪律和国法所不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以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第三,通过履行职责,纠正国家行政机关中出现的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缺规少章、管理混乱,纪律涣散的现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作风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二、惩处职能

  惩处职能是指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而发挥的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行为的惩处功能。行政监察机关的惩处,表现为行政纪律处分与财产处罚。

  行政纪律处分,就是做出监察决定,对违反行政纪律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行政处分;也可以向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给违纪者以某种处分。财产处罚,就是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行政监察法》第24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有权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机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行政监察机关的惩处工作,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一是可以教育违纪者本人及其他公务员,还可以对社会公众产生良好的影响,发挥预防违纪的作用。二是通过对违纪者的惩处,告诫那些可能违反行政纪律的人们,抑制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惩处违纪者,可以促进廉政勤政、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政风建设,同时,清除腐败分子,纯洁公务员队伍,促进行政机关的干部队伍建设。四是通过惩处违纪者,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国家挽回政治的、经济的损失。五是通过惩处违纪者,可以维护政纪,维护行政机关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以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对搞好行政管理工作的保障作用。六是通过惩处工作,可以有针对性地促进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建设,使行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教育职能

  教育职能是指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而对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的教育作用。

  监察机关的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在检查执法、守法情况、受理控告申诉、查处违纪案件等各项工作之中。监察机关在惩处违纪者的工作中,应注重对违纪者的思想教育,使违纪者认清其违纪行为的严重危害和产生违纪行为的思想根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政勤政意识,努力工作,将功补过。监察机关应结合监察业务,对全体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教育,使广大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断增强廉政勤政意识,遵纪守法,勤政为民,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监察机关还具有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的职能。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是做好监察工作的力量源泉和重要保证。因而,监察机关必须保持与人民群众经常的沟通和交流,向人民群众宣传监察机关反腐败的情况和效果,宣传有关反腐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监察机关的职责和任务,引导和激励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提高监察工作的透明度,从而让人民群众看到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增强反腐败的信心,激励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四、保护职能

  保护职能是指监察机关在保护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利益,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所发挥的功能。

  监察机关的保护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行政机关的保护。监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维护行政管理工作的运行秩序,保障行政机关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保护。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被举报但经查实并不存在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认真为其澄清事实,挽回名誉。监察机关通过受理申诉,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分权,防止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受到不当的行政处分,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实质上说,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和教育帮助,也是政治上的一种爱护和保护。三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监察对象行政管理活动的相对人是人民群众,他们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监察机关通过监督,纠正其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查处侵犯群众利益的违纪案件,使群众的利益得到补偿,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监察机关还通过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工作,减轻农民负担、企业负担、学生家长等方面的负担,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监察机关通过开展监察工作,不仅可以制止、纠正那些已经或者可能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行为,防止或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而目,还可以通过没收、追缴违纪收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更为重要的是,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纪律,维护法律尊严,促进政府廉政、勤政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这无疑是在根本上对国家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