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的性质
日期:2005-12-2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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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的性质,是指行政监察所具有的特殊本质。我国《行政监察法》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行政监察的性质。其含义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政府具有广泛职权,包括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民族事务、国防建设、外交事务、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为了依法有效地行使上述职权,政府分别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就是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监察权的专门职能机构,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序列,是政府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同时应依法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二、行政监察机关是行政监察的主体,对法定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在监察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加以规定,他们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及人员,均不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不能列入监察权的行使范围。
四、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包括上、下级机关、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相互间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督等。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内的一个自律机制。
正确了解行政监察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正确了解行政监察的性质,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行政监察的职责、职权、任务、机构设置、领导体制、工作程序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第二,正确了解行政监察的性质,有利于了解行政监察与其他组织和部门特别是其他各监督部门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正确处理行政监察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第三,正确了解行政监察的性质,有利于在监察实践中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