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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的特点

日期:2005-12-2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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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监察的主要特点

  我国行政监察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专门性。行政监察机关是专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部门。这个特点使行政监察机关区别于我国社会其他监督机构和部门.譬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政党、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群众团体,舆论监督部门等等,它们都有监督政府及国家公务员的职能,但都不是专门对政府及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组织;政府的公安、新闻出版、税务、海关等部门,它们的监督依其职权范围也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某些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但是,它们的监督对象并不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有的甚至主要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工商企业和社会公民。这种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监督的专门性,决定了行政监察的重要性和不可代替性。

  (二)全面性。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是全面的、综合性的监督。从其监督的部门来看,包括从内政到外交、从经济到政治文化等所有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从其监督的行政行为来看,包括行政过程所有环节的行政行为,既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又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甚至还包括违反行政纪律的一些社会政治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这种监督的全面性、综合性,决定了行政监督的复杂性、艰巨性、高智能性。

  (三)法制性。行政监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责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行政管理工作能否严格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整体水平,也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监察机关就是要通过履行职责,促使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制性还表现在,行政监察人员必须熟悉法律,在各项工作中,严格依法行事,依法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