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业园区农民工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比例为10%。
为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可衔接的要求,我市制定了《办法》。《办法》中的农民工是指凡户口在农村登记,并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我市省级工业园区(含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下同)就业人员。
该《办法》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比列为14%,其中12%记入农民工个人账户,2%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基数为农民工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其上年实际工资收入(含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当年新进企业的农民工以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其缴费基数。参保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在不同时期分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分别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过去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农民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此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关系并到园区以外的企业就业的,本人申请,允许按规定转移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或允许其按规定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也可封存其个人账户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