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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


日期:2007-07-11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梁峡林 孟祥林

           

  兰州晨报讯  7月10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获悉,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类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把工程总价款的3%存储到指定的专用账户,以保证给农民工按时发工资,该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在我省全面施行。

  各类建设单位须专户存储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先缴保证金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种情况专户支取农民工工资

  《办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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