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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农民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失业保险,参保者将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日前颁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作出了相应规定。
该条例规定,福建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这些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性地参加失业保险。即使农民工不愿意参加,其所在单位也需要为其缴纳员工工资2%的失业保险费用。
按规定,参保员工享受同等待遇。不论是农民工还是城镇职工,其具体发放标准没有区别。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如果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离职,均可以领取自己的失业保险相关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这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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