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农业信息网 > 劳力转移 > 正文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福建农民工可参加失业保险


日期:2006-04-11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吴铎思


  本报讯  农民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失业保险,参保者将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日前颁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作出了相应规定。

  该条例规定,福建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这些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性地参加失业保险。即使农民工不愿意参加,其所在单位也需要为其缴纳员工工资2%的失业保险费用。

  按规定,参保员工享受同等待遇。不论是农民工还是城镇职工,其具体发放标准没有区别。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如果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离职,均可以领取自己的失业保险相关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这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



相关链接
北京:三位农民工居住的现实与梦想
“棒棒公寓”的阳光生活—重庆农民工公寓见闻
重庆:政府介入让更多农民工住有其屋居有所安
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有三大变化 农民工明显增加
欲使农民工理性,首先应予以市民待遇
哈市农民持“双证”出国务工
辽宁阜新农民工工地现场签合同
上海:宝钢热轧厂从制度上关爱农民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