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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可享受医保


日期:2006-03-22 来源:赣州晚报 作者:谢芳 张庆云


  记者从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切实维护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把进城务工人员尽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我市日前转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精神,并结合赣州市实际,对农村进入赣州城区(含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赣州市出台的意见有: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本市范围内就业的,由相对固定的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办理参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费率为6%,个人为2%,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担;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费率为5%,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其中单位负担2元,个人负担3元。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同一层次医疗保险的规定就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报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报销医药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和举报,也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县(市)应参照上述意见制定本县(市)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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