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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我省建设领域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现已经省政府批准下发施行。
该办法共有29条规定。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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