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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知识(九):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日期:2005-01-07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 作者: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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