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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日期:2004-05-24 来源:江苏农业网 作者:


  《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这是江苏常州市委、市政府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项《办法》明文规定,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些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比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用基本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等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常州市、辖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将其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市、辖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者有权拒绝交地。

  常州市还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制度。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组成,支付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实行一次性补偿,发给5000元至6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年满16周岁的,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范围;未成年的孤儿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直接与城市救济标准接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安置的征地劳动力,全部纳入城镇社保范围,享受相应的城镇社保待遇。另外,为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培训资金可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通过采取这些措施,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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