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2003-06-17 |
来源:农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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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安徽省,为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日前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全面调整完善农村税改相关政策。一位多年从事农村经济研究的农村问题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动态调整农村经济政策,是遏制农民负担反弹的有效举措。 不得将耕地减少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严格执行以农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确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的政策,严禁增加或减少计税土地面积。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而减少的耕地,应逐户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经济建设、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然后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绝不能由其他农户平摊。 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历年税费尾欠。对于农民2000年以前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尾欠,按照“继续清理、暂停收取”的原则处理。对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尾欠,要予以减免;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一律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暂停执行对主要劳动力长期居住在农村、不承包耕地且有稳定收入的务工经商农户和从事养殖业的农户每人每年收取50元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政策。 全面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今后,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跨乡、跨村的各项事业建设不得再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再向农民摊派劳务。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确需农民出工的,应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筹劳的有关规定执行。可以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和可能,发挥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势,鼓励和引导农民增加劳务投入,进行劳动积累,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 据悉,安徽省这次调整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相关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黄宗羲现象”,对纠正当前乡村在执行税费改革政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来源于2003年6月14日《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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