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2003-05-29 |
来源:农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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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具有地方法规性质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取消所有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农民在城市务工将和城里人一样“平起平坐”,并享受参保等各种待遇。今后,在这座城市打工的农民不再是“二等公民”。 文件规定:全市取消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企业自主使用农民工;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工种限制,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统一标准;取消专门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而设置的登记制度,各职业介绍机构对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人员一视同仁,职业介绍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向农民工另外收费。
农民工的劳动争议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合肥市对此也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农民工被招用之日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招用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7项法定内容。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进一步明确工资支付的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根据农民工本人的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中止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同时应为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此外,文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费。
对于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文件中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在就业期间患病、因工伤亡、生育的,所需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文件中还特别提出,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其严肃查处,责令其限期纠正;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将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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