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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08-07-07 14:30 作者:徐晓强 胡俊山 来源:农民日报
        

——对浙江临安市新农村建房现状的调查

  据浙江省临安市统计局新农村建房情况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临安市农民建房样式新颖漂亮,建房档次高设施全,建房热情逐渐升温,反映出随着中央和地方惠农政策的加快,农民收入获得稳定快速增长,农民生活条件改善,为农民建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农民建房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必须予以重视,并加以正确引导和解决。

  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一是部分建房户故意或过失造成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违法现象。二是不少农民认为房屋审批面积偏小,在建造时想方设法进行超面积建造,更有一些农民占用周边的一些公共用地进行超面积建房。三是农民擅自搭建附房的现象普遍存在。近三年来,临安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各类违法建房行为达371起。

  随着农民建房数量的增长,建房纠纷也随之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建房纠纷主要体现在邻里间的纠纷上。有的受迷信思想影响,常常与邻里比台阶、争柱顶的高低,造成通风采光等方面的不便而引起纠纷;有的是为了占用道路等公用地而与邻里纠纷不断;还有不少农民是因宅基地权属问题而引发各种纠纷。

  新农村建设中的村庄规划对道路、住宅等都作出了规划,但事实上,村庄规划要求都比较高,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一方面,当前农民建房随意性较大,建房地址基本上以农民自选为主,立面、朝向、层次都由建房户自定。另一方面,部分新农村规划不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房指标难以获得审批,造成规划执行难。第三,建新拆旧政策难以实施,造成空心房、空置房等现象。有的农民在新的地点建造了住房,但旧房就是不肯拆除;有的农民新房建得很漂亮,有车库、有花园,但是由于规划道路难以实施,农民的车子进不了自己的家门。

  另外,低收入户建房难、异地建房缺乏指标以及过户建造费用过高等也是当前建房或即将建房农民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存在问题的成因

  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级组织功能弱化。由于历史原因、人情关系等原因,村级组织难以有效地控制违法建房现象,农民建房存在一定的自发性、随意性。二是市、乡镇(街道)国土部门对农民宅基地情况不十分清楚,在审批中主要以村级意见为主,同时批后监管缺位,未能完全有效发挥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审批的时效性也不明显,快则一两个月,慢则一年也没能完成审批手续。三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违法建房处罚难度大,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局面。四是农民对整个建房审批流程不了解。

  促进农民建房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

  在现行体制下,规范农民建房,发挥村级组织作用、从源头上把好关这一环节非常重要。要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的审批程序,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杜绝人情关系的影响,认真履行宅基地初审核查工作。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前严格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熟悉申请人情况的村民讨论其是否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则给予初审,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对不符合建房条件,则不予审批。国土、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建立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人员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审查不仔细等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除坚决整改外,要追究直接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宅基地批准后,在地基浇筑、建设中期、项目竣工等阶段,均需有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建房户严格按审批的位置、面积、层次进行建造,防止“批少占多”、“批劣占优”、“乱占滥用耕地”等现象发生,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跟踪检查。村级组织对农民建房的监管工作要贯穿于整个建房过程的始终,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完善建房相关政策。异地新建的建房户要与村委会签订原宅基地归还集体的协议,先建新后拆旧的农民同时缴纳保证金。要引导农民建造经济、节能、环保、安全的新型住宅,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引导宣传、突出服务职能,促进农民建房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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