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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地震保险制度
 
日期:2008-06-10 14:30 作者 来源:中国财经报
        

  美国加州是美国地震多发带,加州政府上世纪80年代曾通过法律,要求经营住房财产险的保险业者同时销售地震保险。

  为应对地震带来的损失,加州成立了一个由保险业者自由参加和出资、由公共机构管理的加州地震局。除了向会员保险公司收费外,加州地震局还通过贷款、再保险、投资等方式募集资金,它不用缴纳联邦收入税。按照法律,加州地震局不能宣告破产,如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而资产不足,则保户之间平摊费用。当前,加州的房屋地震险中70%以上都由加州地震局承保。

  日本是地震多发的国家。1966年,日本建立了地震保险体制并颁布了相关法律。依据该制度,日本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

  受频发的地震影响,日本购买地震保险的人数连续4年增加,比如日本高知县,69%的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了地震保险。

  新西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地震险作为主险种列入法定保险的国家。该国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3部分构成: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别属于政府、商业和社会机构,一旦巨灾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将启动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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