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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无权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日期:2008-05-09 10:56 作者:常咏梅 许浩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同志:

  在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期间,村组将王某的责任田调整给我,我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由乡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6年,这块田地被征用,当我准备领取土地补偿款时,王某却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索要这块承包地。而乡政府支持了王某的要求,将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撤销,并确认王某具有该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请问,乡政府有权撤销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

胡翠珍                    

 

胡翠珍读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取得,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一款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土地,在法定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且有《土地承包法》这部特殊的法律加以规范。与《土地承包法》相比,《土地管理法》更具有一般性,根据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一事项,应当适用《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法》中只规定乡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有调解权力,但是没有规定其享有撤销之权力。所以乡政府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属滥用职权。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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