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
我国农村目前还有3000万左右的绝对贫困人口,他们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保护的对象。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但目前,部分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还有部分地区虽已建立该制度,但与《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的不相一致,而且在保障水平上仍有待提高。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存在的问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缓慢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比之前的特困救助更规范、层次更高的一项保障制度。但在目前,仍以特困救助为主的黑龙江、江西、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省份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所有救助对象中的比例低于10%,介于10%至30%的省份有安徽、湖北、广西、云南和宁夏,介于30-50%的省份有山西、河南、湖南,介于50%到70%的有新疆。
各地区之间保障水平很不平衡 虽然自1994年以来,我国就已开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探索,近年来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该制度的发展水平在各地是极不平衡的。如在有的县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畴的才几十个人,有名无实。从东中西部地区相比较的角度看,我国东部地区94.4%的农村社会救助人口是享受低保者,而中西部地区只有37.7%的救助对象是享受低保者。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不健全 一些农村低保户人均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线后不能及时被退出或不愿退出低保等现象时有发生。在目前的低保对象中,实际上有劳动能力的约占50%左右,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金量日增,使一部分人形成了“福利依赖”,受助者不愿放弃福利待遇,宁可不就业或少就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低、覆盖面窄 由于经费短缺,需要救济的人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往往只能按照低标准提供福利待遇,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同虚设,不能贯彻,甚至难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我国的此项制度覆盖面较窄,相当部分贫困农民得不到救济和补助,使得农村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只是处于“零敲碎打”的小规模状态。
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数千万人口。上述工作客观上要求专门机构中的高素质管理人员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来实施管理,但是,目前在我国,只有部分市、县(区)、乡(镇)的民政部门新设立了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办公室,一般县市都是由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救助科室兼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成因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整体上缺乏制度层面的规范 目前在我国农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仅靠地方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实施。实践中只有极少数地方出台了操作性较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大部分农村地区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时还在实行不规范、不统一、带有很大随意性的传统办法,缺乏制度化措施。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了财政预算。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安排财政预算时,更多地偏重那些能带来经济效益或能够明显展现政绩的经济建设项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安排次序往往靠后。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较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核算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性收入难;二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三是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四是因建房、婚嫁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是否列入保障对象操作难。
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现状影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 目前,县、乡、村是担负全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体,但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的财税体制使得基层政府财力不堪重负,致使基层政府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而不支,列而少支和不列支的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经济欠发达或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很难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让人们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理解走入误区 现行农村的土地制度是制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长期承包土地30年不变,这就意味着农民拥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中国的农民只要一出生(具有正式户口),就有分配土地的权利直到死亡为止,终身享受土地保护,这就使得政府和社会容易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