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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和进一步规范的重点


日期:2007-06-28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杨雅如 杨亚梅

           

——来自对河南新乡市合作社整体情况的调查

  从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情况来看,数量有限,而且规模小,覆盖面小,带动能力不强。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起步比较早,合作社发展规模比较大且比较规范的当属浙江、山东和河南。笔者这次调查正是选取了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河南省农业大市新乡市。

  新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

  从我们所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除了大里薛农民经济合作社、大里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阳县白庙村经济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行的合作社七原则组建的之外,其余的都是由协会转制而成的。

  从合作社发起人的情况来看:有当地的技术能手、种养殖大户、公司、村支书和村主任等。由于当地政府的引导,“支部+合作社”的形式非常普遍。从我们调查的13个合作社来看,由村支书作为发起人的是7个,村主任发起的是2个,在由村主任发起的两个合作社中,一个即将担任村支书,另一个得到了村支书非常积极的支持。曾经做过村支书的发起人是2个。“支部+合作社”是新乡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特色。

  从合作社所开展的业务来看:处于起步阶段的合作社主要是产后的联合销售,发展比较成熟的合作社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产中的技术服务和产后的联合销售。在这些合作社中,只有“豫兔”无公害兔业合作社开展了深加工业务。另外少数合作社已经开展了不规范的资金互助业务,比如太行生态牧业合作社、开寨村养猪合作社。大里薛村建立了规范运作的大里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从发起的原因来看:一是与经纪人抗衡,二是统一销售,三是公司对稳定货源的需要,四是便于产品和技术推广,五是为新农村建设中寻找新的载体和抓手,六是融通资金。

  从合作社的类型来看:在13个合作社中,有8个专业合作社、4个综合合作社、1个金融的合作社。

  新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

  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规范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目前新乡市、县和乡(镇)政府已经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合作社指导制度。具有特定内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可以承载多种功能,它不仅是农民这个弱势群体通过互助达到自助目的的组织,而且是建设文明乡风的载体,是农民民主锻炼的学校,是新农村建设的抓手。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于承载如此众多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大量的教育和培训的工作,这在国际合作联盟关于国际合作社的七原则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政府扶持资金的使用途径得当。新乡市政府每年拿出100万元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门扶持资金。在这100万元的资金扶持中,40%的资金用于教育和培训经费。其余的60%用于对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扶持2-5万元。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规范中,政府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但是实践也证明,如果政府的扶持方式不得当,不仅不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反而会造成如下的负面影响:一是如果政府的扶持资金力度大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的话,会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政府的严重依赖思想,同时也扭曲了市场关系,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不正当的竞争关系。二是如果政府提供的资金只以行政的手段下拨,而不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成为投机分子套取国家资金的手段,从而出现“空头社”的现象。新乡市的政府扶持办法,一方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更加规范和健康发展,同时也有效防止了“空头社”的产生。

  村支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起着领导和主导作用。“支部+合作社”是新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普遍形式。这种形式有效减少了村庄内的矛盾和摩擦。从实践来看,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是村庄内的普通村民,在实行民主选举的竞争性的村庄内部,合作社发起人和村委会的关系非常微妙,有时甚至矛盾重重,互相掣肘,“支部+合作社”的模式则不仅解决了这一矛盾,而且借此形式增强了党在农村中的领导地位。

  合作社进一步规范的重点

  合作制的内在特征包含以下两点:一是民主的管理制度,二是按劳分配、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的分配制度。

  只有以民主管理的形式来规范合作社才能保证社员的利益。从目前合作社的一般情况来看,基本上是由大户、经纪人、技术能手或上游产品的提供者来控制,基本上没有社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等代表社员利益的机构。由于合作社具有促进市场竞争、产生市场抗衡力、改善农产品质量的度量方法和帮助农户提高进入市场的能力等公共物品的属性,所以作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服务的政府有责任对合作社予以扶持,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了市场竞争中的弱势产业,通过合作社这个载体维持了社会的公正,合作社的应有之义是维护合作社全体成员的利益,这只能靠民主制度来保证。如果政府的扶持不是扶持了农民,而是扶持了合作社的少数发起人,不仅不能够缓解目前贫富差距过大的情况,反而会加剧。只有按照民主制来规范的合作社才是政府扶持的对象。如果任凭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发展,那么合作社发展中下一步面临的真正问题是如何防范合作社成为被少数精英控制的自身利益组织,从而脱离农民,这个问题在其他国家已经发生了,需要引起足够的注意。防范这种状况出现的的根本制度保障在于民主管理制度的真正实施。

  按交易额返还、按劳分配和有限制的按股金分红是合作社最基本的分配制度。该制度是合作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实现合作社互助合作的根本保障。

  (1)按交易额返还是合作社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所在。就我们所调查的合作社来看,合作社的按交易额返还有三种情况:一是没有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在协会改制为合作社之前,这种状况很普遍。在协会转制为合作社后,没有盈利的合作社无法实现按交易额返还。二是由合作社的控制者决定返还的比例与金额的按交易额返还。目前这种返还方式是新乡市政府扶持的合作社的最主要返还方式。三是由社员代表大会在制定章程时参照新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实行按交易额返。这仅限于几个在接受培训后建立起来的合作社。

  不过对于由协会转制而成的合作社,在按照交易额返还原则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势必触动到合作社控制者的利益,处理该问题的关键是寻找合作社中控制者与被控制者利益平衡的临界点,以利益共同体的组织形式扩大市场份额,在做大的蛋糕中共同分享利益。目前对于这一点合作社的控制者和政府能够达成共识。

  (2)按劳分配是保证合作社合作互助原则的根本所在。由于按劳分配是根据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来进行分配的,这样有效地防止了合作社内部资本对于劳动的控制。就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分配结构来看,很容易形成合作社中强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的控制。如果保证了按劳分配原则的话,就可以保证合作社的合作、互助性质,防止在合作社中形成违背合作社初衷新的盘剥阶层的出现。

  (3)有限制的按股金分红平衡了合作社投资者和非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在当前资本过剩的情况下,这一分配制度可以有效地吸引资本投资到合作社中来,这对于旨在整合正在逐渐远离农村的土地、技术、资金和人才等资源的合作社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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