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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5月28日,在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共同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签订了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为2007年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和湖南等六省区的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再保险作出初步安排。
据悉,2006年,全国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46亿元,同比增长13%;赔款支出5.84亿元,农业保险保额达733.21亿元;约为7300万亩农作物和1.1亿头(羽)牲畜(家禽)提供了农业保险的保障。但是,由于缺乏再保险支持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风险无法在更广的范围内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经营能力受到较大影响,农业保险试点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稳步推进,中国保监会组织有关单位,在认真研究分析试点地区农业风险分布特征的基础上,确定了以赔付率超赔分保模式为基本框架的政策性农险再保险安排。
本协议包含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政策性农险再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政策性农险再保险的基本框架结构,即政策性农险再保险是服务于中央财政给与保费补贴的政策性农险试点项目的巨灾风险保障手段,中再集团与三家试点公司通过这一合作平台,实现直保与再保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第三部分为政策性农险再保险的基本运作方法,即中再集团与三家农险试点公司建立超赔再保险业务合作关系,其超赔结构包括三层:第一层为赔付率100%以上的100%,第二层为赔付率200%以上的100%,第三层为赔付率300%以上的300%。通过合作,尝试进一步在全球再保市场分散巨灾风险。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协议的签署,只是我国朝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体系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迈出的第一步。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协调有关部委,探索建立更高层面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新途径。
此外在农业保险立法工作方面,记者获悉,保监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农业部等单位成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目前已就政策性农险的立法目的、定义、经营模式、经营主体、风险分散方式及监管协调机制等内容取得共识,计划今年6月份即向国务院提交草案。农险条例出台后,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的扩大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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