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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京闭会。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这部体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草案,传达了这么一个明显信号:我国政府更加强调城乡规划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走向城乡统筹规划时代
城乡规划法草案一个突出的亮点,就是首次统筹考虑我国城市和乡村规划,打破了过去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
据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介绍,目前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分别对应城市和村镇规划。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村镇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比如说,当前我国城乡联系日渐紧密,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特别是在一些城市发展中,不少村镇已转变为城区,其规划管理前后却要适用两部法律,难以协调。”唐凯说。
从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意味深长。正如有关专家所说:“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内容纳入一部法律进行规范,既能提升村镇规划的立法层次,改变农村规划管理薄弱的现状,也便于协调城市和村镇的规划和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提高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当前,我国城乡建设中存在着“一任领导一张图”现象,朝令夕改、随心所欲,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为此,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明确要求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并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设立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批制度,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备案制度等。
值得一提的是,为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草案对不依法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等行为,规定了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开发建设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减少了规划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加强乡村规划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说。
为此,草案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详尽的规定。在制度保障上,草案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要求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改变目前乡、村庄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科学、不能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状况。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需要的问题,草案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
为强化耕地保护,草案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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