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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推广补贴政策抓住了农业生产最关键的因子———良种,良种推广补贴具有“一补多效”的政策放大效应,具体表现为:通过良种良法推广应用,培育了优势主导产业;通过规范实施,促进了种子的依法管理;通过公平竞争,培育了种业企业。
推动了农业优势主导产业的培育
实践表明,实施良种推广补贴政策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加快了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步伐。一是实现了增产增效。实施良种推广补贴政策,不仅通过良种应用本身直接、有效地提高产量、改善品质,而且良种补贴项目区为大面积开展良种良法指导提供了可能,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良种潜力,实现增产增效。据江苏省调查统计,小麦项目区平均亩产366公斤,较大面积增产29公斤,增9%,亩增收38.6元。二是优化了生产布局。“十五”期间,国家对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进行了科学规划,但基层和农民在选择品种时,更多地考虑产量水平,很少考虑发展优势区域的适宜品种,通过良种推广补贴,可以有效引导农民在优势区域种植适宜品种。三是推动了标准化生产。品种统一有利于生产管理同步,提高生产标准化水平,促进“五个统一”。良种推广补贴通过“图、表、册、卡”实现了最广泛的科技入户。四是带动了产业化开发。通过品种合理布局,实现了优质品种在优势区域的集中连片种植,降低了企业采购优质商品原料的成本,带动了大宗农产品的产业化开发。
构建了种子依法管理的平台
良种推广补贴的规范实施涉及到种子依法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良种推广补贴的规范化实施,为种子依法管理增加了关口,有力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一是完善了品种推介淘汰制。《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对品种的准入和推介淘汰作了相应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有效手段,品种未审先推、超范围推广的现象仍比较多。通过良种推广补贴,实行补贴品种推介制,可以有效控制项目区非审定(认定)或已审定但有明显缺陷品种的推广使用,是现有条件下确定主导品种的有效手段。二是规范了市场竞争主体。种子市场放开后,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在搞活市场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经营资质差,甚至无证经营的企业从事种子交易。良种推广补贴要求投标企业三证齐全,并出具企业信誉情况证明,将经营资质差、信誉不良等的企业排除在外,规范了市场竞争主体。三是强化了质量监管。虽然种子市场的质量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人员、手段、经费所限,种子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种子企业本身自律,缺乏有效控制手段。良种推广补贴可以从源头上追溯种子质量,可以有效预防重大种子质量事故发生。四是控制了市场价格。尽管种子市场放开对降低种子价格有一定促进作用,但家庭小规模经营的模式决定了农民对种子价格没有主动谈判能力,特别是申请保护的新品种,价格较高。良种推广补贴通过公开政府采购引进竞争机制,特别是通过几年探索后而采取的竞争性谈判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品种,在物价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定最高限价,有效控制了种子价格。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过去发生种子质量事故后,一家一户的农民很难与种子企业打官司,无法得到赔偿。但良种推广补贴在供种企业确定后,项目县农业、财政主管部门与供种企业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任主体更明确,一旦发生重大种子质量事故,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农民起诉供种企业,依法追究其责任。
加强了种业优势企业的培育
随着良种推广补贴实施规模不断扩大,对种子企业发展引导作用越来越明显,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实施良种推广补贴过程中不断壮大。一是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少数企业未审先推、超范围推广、无证经营、制假售假等不良行为必然会扰乱整个种子市场的竞争秩序,影响优势企业的正常发展。良种推广补贴为种子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进入良种推广补贴的种子企业不必为各种非法竞争行为耗费过多精力和财力。二是激发了种子企业科技创新热情。国外大型种子企业大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而我国目前的大多数企业尚不具备这方面实力,除了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品种需要耗费大量财力、投资回报期长等原因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是由于我国品种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良种推广补贴对拥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种要求出具独占许可经营权证书或委托书,从根本上防止了企业侵权行为,品种权拥有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三是提高了优势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一方面,通过政策补贴,种子市场容量不断扩大。过去农民购买种子习惯上主要是杂交种,而常规种则以自留种为主,不愿高价购种。实施良种推广补贴后,良种价格一般仅相当于商品粮价格,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买良种积极性,市场容量成倍增加。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机制,淘汰了部分竞争力较弱的劣势企业,参与供种的企业数量减少,优势企业获得了更多市场份额,提高了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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