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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税收杠杆 促进节约用地


日期:2007-01-12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高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对我国实行了近20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有土斯有财。”土地税是一种古老的税基和税源。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目前我国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其税额标准提高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调节土地收益分配,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还将促使城市政府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强有力地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税收杠杆运用得不充分。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税收设置,建设用地保有环节的税种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设置目的是为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和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分析,这一税种的税率明显偏低,平均税负只有1.2元/平方米,并且不能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增加。这样一来,相对于高额的土地开发使用费,几乎等于没有征税。同时,还存在征缴不到位的现象。2003年至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征收额分别为91.5亿元、106.2亿元、137.3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不到1%。因为保有土地的税收成本极低,用地者多占少用、浪费土地现象较为普遍。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才能顺应加强土地调控的新形势。税额标准提高两倍后,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将从2005年的137.3亿元提高到400亿元以上。

  土地保有环节税负提高之后,将加大这部分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进而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的结构,引导地方政府将更多的注意力投放到利用存量土地上来,更注重提高土地的产出水平和利用效率。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的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它以纳税人实际占用(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征收。占用土地越多,缴纳的税额越多。土地保有环节的成本大大增加,将有力地约束那种多占少用、粗放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提高两倍,会不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房地产价格“跟涨”?业内人士认为,就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提高而言,其对最终的地价和房价影响不会很大。主要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面积核算,在地价中所占比重微乎其微,即使转嫁到房价上也不应有明显的变化。而且这一税款是在开发环节征收的,属于保有环节税,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不会明显感觉到。

  税收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普遍采用的经济杠杆。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必将更充分地发挥税收杠杆“撬”高土地保有成本、引导土地利用走向节约集约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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