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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城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涉税问题的调查与研究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和政策,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别,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北京市丰台区作为全市农村改制试点区,自1995年试点工程启动至今已走过11个年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在此过程中,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不断发展变化,一系列新的涉税问题也摆在了面前。作为税务机关,如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探索税收支农新途径,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便成为当前应当解决的重要课题和任务。
丰台区位于北京市的西南侧,处于城乡接合部,共有5个乡镇(卢沟桥乡、花乡、南苑乡、长辛店镇和王佐镇),77个行政村,乡镇企业数量约9000户。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阻力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养殖业已不再是村经济的主体,大部分收入来自于并不稳定的租赁业,地少人多造成劳动力就业难,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越来越重;各乡镇企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缺乏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尤其是村办企业无力从事技术含量高的产业,仅靠土地及其附属物从事生产行为,市场竞争力较弱;部分农民为“4050”人员,农转工后由于缺乏生产技能和专业知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首先被分流下岗,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压力;集体资产产权模糊,分配方式单一,基础设施落后,与城市化进程不相适应。
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分配制度体系成为城郊农村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
为了优化农村经济资源配置,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竞争实力,以适应北京郊区农村城市化发展要求,自1995年以来,丰台区各乡镇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将原有的“三套班子”按照政府职能和经济职能进行分离,在此基础上对乡镇企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由于在北京城乡接合部地区的城市化过程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基本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撤村不撤社、转居不转工、土地变资产、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总体思路,将集体企业净资产转化为股份,按比例分配给企业经营者、骨干人员和企业职工,以土地为主要联系纽带的一定社区(乡或村)范围内的农民群众,便形成了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产权制度。
分配制度的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社区股份(合作)制的确立,农村经济的分配制度由以往单一的“按劳分配”相应地转变为“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即“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目前丰台区乡镇社员的收入分配基本模式是:每月发放统一的生活费(一般为100至500元),年底根据全年企业赢利情况在提取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后确定奖励资金。
税务部门在农村改制过程中大有作为
作为地方税收征管部门,在农村经济改制过程中,丰台区地税局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一方面坚持依法征收,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另一方面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乡镇企业的顺利改革发展提供充分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主要包括:集体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在减除10%的应纳税所得额后计征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量化资产转增股本时,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不作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在转让或依股权取得分红时才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农民在年终取得劳动分红时可比照“年薪制”计税方法分摊个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等。以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乡镇企业发展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都给予了充分的支持。
与此同时,该局还针对部分乡镇企业财务制度核算不健全、相关税收政策掌握不全等特点,为其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和政策辅导,帮助乡镇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提高纳税意识。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面临新的涉税问题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不健全,使扶植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充分落实,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主要障碍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资格问题。改制前乡镇企业的经济性质统一定为集体企业,随着改制工作的开展,原有的经济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即将集体企业净资产转化为股份制。目前乡镇企业的经济性质缺乏明确统一的界定,农村经济组织是否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跟不上农村改革发展的步伐,乡镇企业税收负担未能减轻。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11年里,北京市委市政府以及各区县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不断适应农村改革的步伐。但税收优惠政策还停留在最初水平,未得到进一步的调整;而新出台的政策也未考虑到乡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阻力,未能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的倾斜照顾。
例如:企业所得税2005年汇算清缴系列文件中对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范围、条件和审核管理部分都做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此文件出台的目的在于遏制关联企业间随意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避免关联交易。但改制后乡镇企业经济性质无法达到文件规定的全资子公司要求,由此导致许多乡镇企业在新政策规定范围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并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遇到了困难和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企业的顺利发展。
再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年终奖金计算方法(即采取让率不让额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文件中明确规定劳动分红同样适用此政策。在此之前,对于乡镇个人取得的劳动分红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年薪制计税方法(国税发〔1996〕107号)进行扣缴(即可将收入分摊各月分别纳税)。由于丰台区所有乡镇在个人收入分配上仍沿袭计工分制度,平时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年终根据一年的劳动表现确定分配额度,这就使得村民在取得劳动收入时集中在某一月份。年终奖金政策的调整使得所有农民取得劳动分红时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进一步发挥税收支农作用的建议
农村乡镇企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殊身份和职能,使其较之现代新兴企业承担了更重的社会负担,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先天障碍。这就需要国家从相关经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乡镇企业适当“减负”,促进其快速发展。
首先,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提高税收支农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党关于“三农”问题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在背景、思路、目标和方式等方面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目前,我国总体上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在当前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形势下,税务机关发挥税收支农作用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就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税收减负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因此,建议上级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时能够充分考虑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与实际需求,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例如,可对改制后成立的新型经济组织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充分赋予农村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资格。
其次,基层税务机关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本着“支持农村改制,规范其纳税行为,堵塞漏洞”的原则,在依法履行税收管理职能作用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灵活执行各项优惠政策,将国家税收反哺农村经济的政策精神落到实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保障。 (作者系北京市丰台区地税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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