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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再保险机制发展农险


日期:2006-08-15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周桦

           

  现代农业面临日益严峻的各种风险,发展农业保险是抵御农业风险的重要手段。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就开展农业保险,但是效果不好,保费收入一直处于很低的水平。从2004年开始,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从这些试点中我们发现,政府的支持是农业保险发展非常关键的因素,就我国的目前状况而言,可以说政府的支持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政府需要出政策,以及在财政上大力支持农业保险的开展,但是应当采用何种形式进行政策支持呢?从现在的状况看,中央并没有明确结论。目前,各地农业保险试点基本都是由地方政府完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好的地区,如上海,农业保险进行得就比较好;而地方财政不太好的地区,农业保险的进展比较慢。我认为中央政府应该在鼓励各地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再保险公司,发展带有政策补贴性质的再保险产品,以此推动全国的农业保险发展。

  建立此种制度构架,其优点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通过再保险机制可以对农业保险产品实施精确而灵活的补贴。我们一般所称的农业保险主要局限于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而现在经营农业险的公司都不单纯经营该险种,为了盈利他们会将业务范围扩展到涉农的其他领域。建立政策性的再保险机制可以只针对最基本的农业险种进行补贴,而对那些通过原保险就可以为公司带来利润的险种不进行补贴。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的农业风险状况不同,保险费率肯定不同,在进行再保险时也可就地区风险差异实施不同的补贴额度。

  二,通过此种制度安排可以解决我国农业保险形式需要地区差异化与各地政府财力有差异的矛盾,并能够进行收入再分配。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异显著。地形、气候、土壤等等的差异要求我国的农业保险形式不能是一刀切,必须要有差异。同时,各地方政府的财力也存在显著差异,东部沿海地区的地方政府基本都可以对农业保险进行一定的补贴。而西部地区政府普遍缺钱,对农业保险补贴微乎其微,这很可能加剧本已存在的地区差异。而建立再保险补贴政策,可以向中西部地区政策倾斜,在再保险合同中,实施更优惠的费率。同时,对中西部农业保险的补贴事实上也形成了收入再分配效应,可以部分调节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

  三,再保险在给予政策补贴的同时,不妨碍竞争,增进了效率。建立这种政策性再保险制度后,实施政策的再保险公司并不拒绝任何一家可以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安排相应的再保险业务,并对于同一地区实施同样的补贴费率。这样,任何商业保险公司在可以进行政策性再保险的前提下,只要有利可图就会积极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中来。竞争使得各公司会更注重费用的控制,从而在总体上降低保费,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的效率。

  另外,此再保险公司可以对全国农业风险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为我国进一步在农业保险费率厘定、农业风险控制、农业灾害预防等方面的进步发挥作用。此外,此制度与地方政府的补贴也不冲突,发达地区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不受影响。

  笔者认为,建立在各地区多种经营模式之上的政策性再保险补贴安排是解决目前困境的有效方法,只要再保险补贴合同设计得当,我国农业保险的大步发展一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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