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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需明确三个重要问题


日期:2006-04-05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杜文


  中国企联提出,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明确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应当尊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与灵活用工的合理需求

  《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据悉,中国企联作为雇主方代表深入参与了该项立法的制订过程。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部主任刘鹏。他认为劳动合同立法还需明确以下三个问题:明确对当事人的公平保护;明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明确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刘鹏认为,应当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说,劳动合同属于一类特殊的民事合同,现行《合同法》第一条所明确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为《劳动合同法》立法所遵循。《劳动合同法》可以体现出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但这种保护只有建立在两个条件基础上才是必要的:第一,必须是劳动者一方普遍而明显的处于弱势地位;第二,倾斜保护的效果以达到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质上的平等为原则,而不能为了保护其中一方而使另一方在现实中陷于明显不合理的不利境地。而且,在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中,企业和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只有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实现。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稳定而又充满活力的劳动关系。

  刘鹏指出,应当明确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他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中国选择社会主义,是中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环境决定的。中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前30年,选择了计划经济,它对消除中国长期战乱带来的经济破产和民生凋敝的状况,对于建立初步的工业化基础,都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它的缺陷、弊端也日益显露,主要是不能充分激发经济活力,不能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市场变化的形势,不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不利于迅速增强综合国力和改善人民生活。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就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寻找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并明确提出要吸收人类社会的一切优秀成果,对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这里面最为重要的一项举措,就是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兼容,是邓小平理论的伟大创举,是人类探索发展模式的一面全新旗帜。这个理论的思想基础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与时俱进的思维创新,是主张融合、反对排斥不同文明成果的兼容哲学。尽管在兼容中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还需要继续实践、深化、完善,但从已经形成的宏观环境看,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兼容,已经并继续开创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天地。对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来说,都有新的、前所未有的科学内涵。一个新的理论在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践成功,这不论从什么意义上讲,都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2002年,我从全国政协的工作岗位上退下来以后,对过去经历的工作进行了反思,其中想得最多的是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为什么要兼容?能不能兼容?怎样兼容?兼容中的理论创新、思想认识和工作难题是怎样解决的?我想,把这些问题讲清楚,不论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我把这个想法同江春泽、谢明干同志交谈了,他们都表示赞成,认为这确实是值得下功夫研究的一个大课题。接着,我请江春泽邀约了几位同志组成课题组,成员为:江春泽、谢明干、牛根颖、田春生、文雷,由江春泽任课题组负责人,历时近两年,进行了反复研究和撰写工作,写成了这本书:《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兼容》。   我想强调的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兼容,是一个极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重大课题。现在人们对它的深远影响还认识不足。我们所做的事情,只能算是一种推动性的研究工作,目的是想引起学术界、经济界的进一步重视,不断地研究它,总结它,丰富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宝库中的这座丰碑能够放射出更加灿烂的光辉。

  (本文系《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兼容》的序言,标题为编者所加,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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