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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命题本无争议。但近期一些媒体报道了个别地方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中,把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统统转制为企业或中介组织,全部实行“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这种做法,让很多关心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同志颇为焦虑,所以,很有必要议论一番。
这是中国农村的现状决定的
中国有无必要保留国家农技推广体系尤其是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要从中国农村的现实需求出发。
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新技术对农户的吸引力小。我国农民户均仅0.5公顷耕地,而且往往分散在好几处,一般每户种植2—5种作物。从而使新技术产生的规模效益极低。因此,一般农户对除良种以外的种养技术并不热心。如同一品种、同等条件下,目前只要栽培技术到位,能使小麦亩增产30公斤—50公斤,效益相当可观;但一户种2亩小麦,增产100公斤也就增收150元左右,不足一周的打工收入。所以,农业技术推广难度很大,要靠国家农技人员引导农民采用新技术。
务农农民的科技素质多数不高,接受新技术的能力弱。政府鼓励引导农民外出务工,是帮助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外出务工的大都是有文化知识的青壮年农民,而留在乡村务农的,除种养大户外,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民。去年5月我们利用在苏北下乡的机会,随机走访了5个县21个村的174个农户,在家务农的293个劳力中,小学文化及文盲占50.51%;这些农户的当家人中,45.4%的人不知道当地传统的稻麦两熟制作物的主要病虫害,更谈不上科学用药了。相当一部分人看不懂农药包装上的说明,也看不懂农技站印发的“明白纸”。他们最希望农技人员到田间地头去进行无偿的现场指导。
中国农业发展靠科技,科技推广靠体系。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将长期面临人口增加、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需求刚性增长,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耕地和淡水资源紧缺,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差,以及有效投入不足、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脆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难度大等问题。这些农业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靠科技。但科技成果要转化为直接生产力,必须进村入户,变为农民的种养技能方可落实到位。技术的推广普及同一般信息的传播有共同点,主要是三种方式:大众传播、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对农业科技而言,因为受生产者素质的影响,绝大多数农民不能按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上说的技术去办,组织传播,即体系推广仍然是技术推广的主要方式;通过推广体系把技术推广到示范户,示范户再传到一般农户(人际传播)。在我国,只有这样,才能使技术尽快进村入户,才能提高单产、增加总产、保证粮食安全、保证动物性食品供给,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才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其间需要进行大量的试验示范,才能把农业技术革新的风险降到最低。这些属于农业公共服务,企业不肯干,农民干不了,只能靠政府设立的农技推广机构来办。
这是农业技术的特点决定的
农业技术大都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公共产品,一般具有两大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自然再生产属性,其可自我繁殖的生物学特性决定了其具有非排他性;同时,农业技术一旦产生,部分农民对某种技术的采用不会限制其他农民对该技术的采用,这就是非竞争性。农业技术的非排他性必然会出现“搭便车”现象(这正是农技推广所希望的),如果完全由市场按照价值规律提供农业技术,由于提供者不能及时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那么所提供的数量必然会低于社会需求。所以农业技术推广经费需要政府财政来保证。
小生产条件下农业技术的保密性差。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我国农村仍将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千家万户式的生产方式,使得科技成果的保密成本加大。加之农业技术市场没有得到充分发育、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诸多农业领域的科技投资靠企业无法达到最佳的投入水平。即使在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的工业化国家,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也是有选择性的。这是很多农业技术不能市场化的原因。站在推广的角度,则不希望保密,推广的越快越好。
多数农业技术具有很强的社会生态效应。首先,农业技术大多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一方面,采用与资源环境相关农业技术的农户,可以从中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且收益水平与其到位率成正比;另一方面,整个社会也会从农民广泛采用先进实用农业技术中大受其益,且收益程度与其普及率成正比。其次,多数农业技术效果的充分发挥要求板块式规模化应用。农业技术特别是种植业技术的应用环境大都是开放式的,受自然、社会环境条件影响大,不确定因素多,只有在板块式规模应用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应有的技术效果和经济效益。属于以上所述的农业技术有:无公害蔬菜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病虫害防治、小流域治理、生态建设、农业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农业资源保护、优质专用品种等等。这类技术应用的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不一致,靠市场机制调节无法达到供需平衡状态。
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共同经验
世界各国农技推广体系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政府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二是以政府领导、农业大学参与的农技推广体系,三是政府补贴、农场主协会组织的农技推广体系。前两种总计占81%以上。
政府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日本、荷兰、意大利、韩国、泰国、菲律宾等国属于这一类型的农技推广体系,其主要特点是推广体系归政府农业部门直接领导,农业(林水产)部门下属的推广机构(如推广局、推广站)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其辖区的农技推广工作。
日本的农业生产也是以农户经营为主。农技推广在日本称之为“改良普及事业”。农林水产省的农产园艺局设推广普及课,县(都、道、府)的农政部设普及教育课,此两级为推广管理部门。县里按行政区划设置推广实施主体机构———农业推广普及中心。技术改良普及员全部为国家的公务员。此外,日本的农户绝大多数是专业农协或者综合农协的会员。农协在政府支持下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农业保险等业务。
泰国的农业推广体系分为中央、省和区三级。中央政府的农业与合作社部里设有农业推广司。推广司里下设15个处室和6个区域性农业推广办公室。泰国有76个省、792个区,每个区都设有数量不等的农业推广办公室,直接为农民服务。推广司的主要职能是研究拟订计划,协调作物生产、农业贸易和协调地区农民研究机构之间的各种关系;将新技术推广到省和区农业推广办公室;监督和指导附属单位(种子中心、养蚕中心、农机中心、养蜂中心、园艺作物中心、甘蔗害虫防治中心)的工作。
政府领导、农业大学主办的农技推广体系。美国、印度等国属于这一类型的推广体系,其主要特点是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大学建立农技推广站或中心,并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基层推广工作。如美国实行联邦政府领导、州立大学农学院为主体、县政府参与的农技推广体系.其中联邦政府农业部下设推广局,主要职能是领导和管理农技推广,而不直接从事具体的农技推广工作。州一级推广机构设立在农学院,农学院院长或副院长兼任推广站站长。农学院同时承担农业教学、科研与推广工作。县级推广办公室是联邦和州农技推广机构的代理,人员由大学推广站组织评审小组按聘用条件择优聘用,所有农技推广活动全部由州立大学技术推广站与县级推广办公室负责。这是由美国农业科研教育发达,各层都有相应科研教育机构,且推广技术受体数量少、生产规模大的特点决定的。
政府补贴、农场主协会办的农技推广体系。法国、英国、丹麦等国采用这种方式。其农技推广体系由农会或农场主协会组建,政府除把土地税全部交给农技推广机构,还另外有补贴。农技推广机构不搞任何经营活动,甚至连推荐农资产品也受到严格限制。这些国家的农户都是农场主,规模大,给农会或农场主协会交会费。农会或农场主协会代表农民和政府谈判。
多数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不适用于“购买”的方式
公益性农技推广是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政府“购买”的服务是政府需要的。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的需求与农民是一致的。但是,也存在政府与农民需求不一致情况,如粮食是国家安全、民族自立的战略物资,保证粮食安全是政府的职责。然而,即便是在这两年国家实行“两减三补”政策的情况下,种粮效益仍然偏低,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还是不太高。粮食主产区的广大农技推广人员,克服种种困难进村入户,一面大力宣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粮食生产出台的“两减三补”优惠政策,动员农民发展粮食生产,为国家保证粮食安全作贡献;一面为农民提供粮食市场信息,帮助农民调整品种结构,采用节本增效、优质高产高效栽培技术,把促进粮农增收落到实处,为我国粮食实现恢复性增长和稳定增产做出了重要贡献。此类工作很多,如农药、化肥使用与环保,农民的眼前利益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协调等等。这些推广工作,是无法用简单的“购买”来完成的。
多数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无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定价和“购买”。我国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主要包括基础性的监控技术服务、集成性的技术推广、重大突破性的技术试验示范和公共性的信息服务,其中对动植物检疫和疫情监控、病虫害和农情监测预报、关键性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农业公共信息发布,以及向农民提供技术咨询,随时发现和解决农民生产活动中的技术难题等等,大都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其社会经济价值难以准确度量,故无法定价,更谈不上“购买”。因此,我们不可能像办企业那样去办农技推广站。
公益性农技推广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连续性强,难以分割零售。众所周知,动植物检疫、病虫预测预报、耕地质量监测预警等基础性技术服务工作,不仅要有长期系统观测和资料积累,而且需要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问断地进行研究、分析、更新。测土配方施肥,要有土壤普查的基础,还要有一些仪器设备才能开展工作;深入田间地头、养殖场为农民提供科学种养技术现场指导,需要经过长期培养锻炼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都不是临时招聘人员所能承担的。所以,就公益性农技推广而言,“养人”与“养事”是统一的。再从广义讲,花钱养人也是“购买服务”的方式之一。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就是养人为人民服务吗?
用“购买’的方式提供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将丧失其普惠性。政府保留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作为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主导力量,实际上是人民政府为广大农民办的一项福利事业,具有显著的普惠性。然而这点福利,若采取“购买”的方式提供,即平时自己经营,到时向政府“卖服务”,势必重蹈“开大方、卖贵药”、“谁给的回扣高就推荐谁的药”的覆辙,使其普惠性丧失殆尽。
“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提法值得商榷
与科学发展观相抵触。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购买”为取向的公共农技推广改革,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农技推广人员,全部被推向市场,使他们履行的公益性职能大大削弱;一些人因此陷入生活困境,何谈全面发展。这种改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不光是农技人员,更为严重的是拆散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生力军,必将导致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严重缺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和纽带的严重缺失,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失去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其潜在的负面影响过几年可能显现的更充分。
与法律规定相矛盾。《农业法》第50条规定:“国家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51条规定:“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法》第11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可见,乡镇以上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及其职能是法定的。撤销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实行“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做法,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是相矛盾的。
与中央1号文件有偏差。党中央十分重视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今年中央1号文件把“加快改革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为第十二条单独列出,明确提出“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力度。”强调“对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各级财政要在经费上予以保证。”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这表明,党中央加快改革农技推广体系的前提是强化公益性职能,关键是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的经费,目的是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而以“购买”为取向的农技推广改革,与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存在很大偏差。
“养事不养人”的说法不准确。事要人干,人要吃饭,不吃饭不能干事。这是最普通的道理,所以“养事”必然“养人”。人不归你管,你花钱“买”他给你干事,是“买事不管人”,把这个说成是“养事不养人”,只不过是个自我安慰的说法。你花的“养事”钱,必然包括干事的人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福利即各种保险等等,否则谁“卖”你的事?当然,现在很多事业单位超编,把本来属于干事的钱也发了工资,“光养人不干事”,这需要精简队伍。但政府不能因此就盲目地把本该“养人”的钱也改为“养事”,更不能把公益性服务的投入以“养人不养事”为借口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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