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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的我国首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将于近期在黑龙江省挂牌。阳光农业的诞生,其意义不仅在于迈出了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一步,更在于它有利于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及其为我国主要产粮区农业保险发展所进行的有益探索。
对我国的农业现状稍作了解便不难发现,阳光农业得以在黑龙江破土而出,首先得益于其脚下那片辽阔而肥沃的黑土地——作为国家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粮食战略后备基地和禽畜产品生产基地,黑龙江是我国耕地面积最多的省份,其粮食商品量、专储量、大豆产量和出口量均居全国第一。黑龙江农垦集团分布在全省56个县内,拥有3105万亩耕地、104个农牧场和22.5万个家庭农场,农业职工达43.78万人。有资料显示,2003年黑龙江垦区粮食总产量达到180亿斤,占全国农垦系统的55%。此外,垦区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程度也非常高,农机装备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劳动生产率甚至已经超过欧盟。
同时不应忽略的是,黑龙江垦区早在1991年就首创了冰雹和龙卷风风险互助业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垦区已形成一套有自身特色、相对成熟的农业风险互助体系。截至2003年底,垦区互助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保险金额总计276.6亿元,互助基金累计赔付11.1亿元。仅2003年一年,就有21.2万户农户参与互助保险,投保率高达94%。其中12.7万户受灾农民得到了赔偿,户均赔款1100元。
毋庸置疑,农业风险互助的开展,对垦区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和保护作用。但其存在的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样也十分明显。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种缺陷首先表现在低水平的保障能力与垦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互助保险属于较低层次的保险经营模式,受经营规模和方式的限制,保障能力偏低。在垦区努力建设国家商品粮基地和粮食战略后备基地的今天,互助保险不仅已不能满足垦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而且正逐渐成为制约垦区进一步发展现代化农业、提高农民收入的体制性因素。其次,互助保险经营的自发化与规范化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垦区互助保险多年来一直在现有金融体制外运行。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后,法律“瓶颈”问题开始凸现。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的支持,垦区互助保险多年来不能以正当科目向中央财政申请补贴,不能经营商业性险种实现以险养险,不能通过再保险渠道分散风险,进而影响了垦区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基于上述原因,也由于黑龙江农垦系统在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的地位,以及互助保险对垦区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作用,使得通过引入国际成熟的相互保险公司机制,将垦区风险农业互助改制为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传统的风险互助,在公司框架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显得迫切而富有现实意义。据保险监管部门介绍,经改制成立的阳光公司,将采取相互制模式在黑龙江垦区范围内经营种养两业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
那么,为什么要选择相互制而不是股份制呢?此间业内人士解释说,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公司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会员与公司的保险关系随之消失。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的优势也十分明显:一是相互保险形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二是相互保险成本较低,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群寻求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三是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性,因此公司可以灵活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利差损、费差损等问题。
事实上,相互保险公司是当前世界保险市场上的主流组织形式之一,在全球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据Sigma杂志的统计,1999年世界十大保险公司中就有6家是相互保险公司;五十大保险公司中有21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在世界主要保险市场上,相互保险公司都拥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亚洲9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中有8家(全部是日本公司)是相互保险公司;北美2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中有l1家是相互保险公司。以美国为例,截至2002年底,美国共有相互保险公司445家,占全美保险公司总数的25%;相互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280亿美元,占全美保费收入的24%;以直接承保收入计算,财产险公司前十名中有3家为相互保险公司,人寿险公司前十名中有两家为相互保险公司。
尽管相互保险公司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我国的农险市场,乃至整个保险市场上目前还没有一家这样机制的公司。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积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并联合有关部委对农业保险问题多次进行专题调查研究。2004年7月,中国保监会批准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筹建;9月批准我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开业;10月批准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开业。此次阳光公司的诞生,既被业界视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迈出的重要一步,同时阳光公司也填补了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为我国保险制度创新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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