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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农户融资难的事实表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融资的交易费用高昂,难以满足农户的融资要求。本文运用信息成本理论和契约理论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现有金融机构距离农户较远,导致其对农户融资信息成本高昂,以及自履约实施机制的缺乏。解决农户融资难问题,必须从农户缺乏抵押和担保这一硬约束出发,安排贴近农户的金融机构,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并充分利用人际信任和自履约机制,从而减少金融机构和农户间的交易费用。
一、问题的提出
“三农”问题事关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也事关我国全局发展。在“三农”问题中,农村金融已成为最为迫切的一个方面。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对经济又有反作用。目前“金融瓶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已使农村经济举步维艰,从而成为农村经济增长的严重羁绊。
农村融资主体从大的方面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农户和农村企业。这两个融资主体表现在融资需求上虽有相同之处,但更多的还是需求特点的不一致。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户是农村社会的细胞,也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农户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决定了我国农村社会的基本态势。农户的融资状况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的重要变量。因此,本文仅从农户融资的角度进行探讨。
我国农户存在融资需求和融资困难已是不争的事实。据2002年农业部经济研究中心“传统农区农户借贷资金的需求与供给研究”课题组,对安徽亳州和阜阳6个县18个村的217个农户的问卷调查,农户借贷发生率由1999年的31%上升到2000年的36.6%和2001年的59.3%;户均借贷笔数也由1999年的1.57笔、2000年的1.54笔上升到2001年的2.05笔。在农户获得的贷款中,大约30%左右是来自银行和信用社,其余的70%左右则来自民间金融。许多其它的个案调查也基本支持这一结论。
农户贷款难的事实表明:在现有金融机构和农户的信贷交易中,有着较高的交易费用。是什么因素造成了这样高的交易费用?如何降低金融机构对农户融资的交易费用?什么样的金融机构能节约交易费用从而更适合于对农户贷款?本文试图从农户融资难这一事实出发,在对既有研究评析的基础上,运用信息经济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农民贷款难这一事实进行经济学分析,探讨何种金融安排最适宜农户贷款,目的在于增加现实中农户贷款的可获得性。
二、既有的研究
许多学者对农户融资做了大量的颇有价值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农户资金需求和供给实证研究
一是农户存在融资需求,且有上升的趋势。据孔祥智教授2003年底对陕西、宁夏、四川3省5县的420个农户进行的调查,近7成农户发生过借贷;何广文等对浙江、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省的21个县的365个家庭进行的问卷调查,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对农村金融状况所作的调查也都证实了农民有较强的资金需求。二是农户借贷资金使用投向既有生产性用途也有生活性用途。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提供的数据,农户借贷资金用于生活性用途的比重由1995年的35.6%上升到2002年的47.7%和2003年的47.8%。其中,在农户的生活性贷款中,排在前四位的是盖房、婚丧嫁娶、培训升学参军和医疗。三是农户存款大于获得的贷款,且存贷差逐年扩大。农业部范小建提供的数据表明,1997年农户的存款余额为9132.2亿元,贷款余额1774.3亿元,存贷差7357.9亿元。2001年农户的存款余额13821.4亿元,贷款余额4417.6亿元,存贷差9403.7亿元。1998~2001年存贷差每年分别增加423.8亿元、396亿元、589.7亿元和636.4亿元。四是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所获得的贷款远远不能满足其自身的需求。据何广文1999年的个案调查,在农户的借贷中,来自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比例分别为3.6%和30.63%,而60.96%来自于民间借贷。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数据和其它的个案调查也基本支持这一结论。
(二)对农户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关于农户贷款难的原因,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从现有金融机构和农户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有银行在农村的机构被撤并。1998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缩了县及县以下机构,农业银行基层机构的贷款权被上收,大多是只存不贷,影响了对农户的贷款。这是多数研究者都持有的观点。二是农村信用社难以担当主力军的角色。由于信用社产权不明晰、管理体制不顺畅、历史包袱沉重等原因,难以满足农户贷款。三是农户缺乏抵押品。由于农户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但被禁止用于抵押贷款,农户的住房同样也被禁止用于抵押,而农产品又不易保存和贮藏,农户缺乏抵押品。四是农户贷款成本高。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小,贷款数额小,每笔贷款的成本相对较高,因而追逐利润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缺乏给农户贷款的激励。
(三)政策建议
从无可争议的农户贷款难这一事实出发,众多学者给出了很多的政策建议。包括改革土地制度,让农民的土地可用于抵押贷款;深化信用社的改革,让农民对信用社入股以获得从信用社贷款的权利;降低邮政储蓄机构的转存款利率,鼓励其资金的自主运用;借鉴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制定中国的社区再投资法,通过法律的手段使社区金融机构吸收的部分储蓄回流到社区;放开民间金融,使民间金融合法化;成立信用担保机构;成立新的金融合作组织等等。
应该说,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对农户融资现状有着高度的共识;对于农户融资中的障碍分析比较客观;部分政策建议也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但是,多数学者对农户的融资的研究更多的是局限于现状描述和政策建议,对农户融资的约束条件认识不清,对金融机构不愿给农户贷款的原因缺乏深刻的理论分析,所提对策要么局限于现有金融机构安排,要么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不能令人信服,当然也就很难为政府当局所采纳。
三、“金融机构近距离”假说: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农户的融资难表明: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在给农户融资的交易中,存在着非常高的交易费用,并且交易费用已经高到相当一部分交易无法进行的程度。那么,主要是什么因素造成了他们之间的高交易费用呢?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这一大背景下,人们对产权、制度等影响因素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而且正在产生一种近乎“产权神话”的倾向。似乎只要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农户融资难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本文无意否定产权的作用,只是认为,对农户融资来讲,还有比金融机构的产权更为重要的因素,那就是金融机构离农户的距离。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农户融资的“金融机构近距离”假说,即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户可获得贷款的程度与金融机构同农户的距离有关,金融机构越贴近农户,农户贷款的可获得性越强。
(一)农户融资的特点
我国仍然是一个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还占相当的比重。农村交通条件差、信息传递不便,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高,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市场严重分割。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数量庞大的、高度分散的、经营规模狭小的、对贷款额度需求不大且缺乏担保和抵押品的农户,这就决定了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给农户融资的交易费用相对较高;另外,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严重,农民收入总体水平低且波动性大,从而增加了融资的风险。在此基础之上的农户资金需求表现以下特征:一是贷款数额小。家庭经营的规模决定了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方面的贷款需求规模不会太大。二是希望采用较少抵押甚至无抵押的贷款方式。由于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农户,土地不能用于抵押,住房作为农户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又很难被用于抵押,因而农户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很少。正规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时经常要农户提供银行存单作质压,但贷款的农户往往没有银行存款。第三,农户希望贷款手续简便、灵活、及时。因为农户的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时间或季节性,烦琐的手续会贻误时间,往往造成贷款尚未批准,需求时机已过。这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所必须面对的环境约束条件。只有适应这个条件,供给在这一制度下交易成本节约的农村金融机构,才有可能增加农户贷款的可获得性,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二)信息成本与农户融资金融机构
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简单地视为一个生产函数,假设不存在交易费用,或市场是无摩擦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学的研究中,大大增强了对现实经济运行的解释力。达尔曼(Dahlman)在回顾交易费用的各种定义后认为,交易费用包括搜寻和信息费用、谈判和决策费用以及政策和实施费用。前法律经济世界协会主席马修斯(Matthews)从法律角度将其定义为,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从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看,可部分地归结为信息不完全。在一个信息完全或无信息成本的世界里,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埃格特森认为,当信息有成本时,与个体产权交易有关的各种行为导致了交易费用的产生。
在融资交易中,信息成本是影响交易能否进行的主要因素。单纯的实物形态的商品交易是一种钱物之间的同时易手,它是现实的,并且是即时的,交易费用不会太大;相对而言,融资活动这种金融交易是一种虚拟的、跨时期的交易行为,是当前的现金流量和未来一系列现金流量的交易,因而,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越多,资金贷出方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要减少金融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降低金融风险从而促进交易顺利进行而发生的交易成本也就要高得多。在融资之前,借款者要寻找潜在的贷款者,贷款者要调查借款者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融资进行时,要发生讨价还价的费用;融资发生后,贷款者要严密监督借款者的行为,防止款项挪作它用;另外,贷款者还要对借款者的财务状况进行核实。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融资合约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从进行。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斯蒂格利茨曾对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作过分析。当交易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时,由于存在较高的信息成本,贷款者很难将高风险的借款者和低风险的借款者区分开来,就极易出现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会导致信贷配给。信贷配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所有的申请人中,一部分人获得贷款,另一部分人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请人即使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也不能获得贷款;二是一个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只能部分得到满足。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在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贷款者可以通过提高利率增加自己的收益,不会出现信贷配给。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使贷款人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时,提高市场利率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从而使得放款的平均风险上升。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贷款人的预期收益,所以贷款人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愿意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人的借款申请,因而导致信贷配给。逆向选择不仅会导致信贷配给从而降低市场的效率,甚至会导致信贷市场的消失。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信贷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当贷款者与借款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时,借款者有可能将借款挪用于高风险的项目,或有钱不还。
资金安全性原则始终是金融机构的第一大原则。金融机构在决定发放贷款之前、之中和之后都要花费大量的信息费用。如果金融机构远离农户借款者,金融机构和农户借款者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当农户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时,为保证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就会让农户提供抵押或担保,这是保证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最有效也是最简单的手段。当借款者出现违约行为时,金融机构可通过变卖抵押品或向担保者追偿来弥补其贷款的损失。如果农户无力提供抵押和担保,金融机构就会拒绝农户的贷款申请。这也是在目前农户贷款中所常见的情况。对于贴近农户的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获得农户信息的成本也会降低。对于农户的信誉、资产经营状况、预期收入等都有较好的了解,对农户的贷款申请能够快速作出贷或不贷、贷多贷少的决策。这一方面会减轻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促进农村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遏制贷款农户的道德风险,从而提高信贷的履约率。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提供的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农户的融资来源中,就全国平均来看,来自银行的比例为13.89%,来自农村信用社的比例为18.90%,而来自民间私人借贷的比例则高达65.97%。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距离对农户贷款的影响。(三)不完全契约与农户融资金融机构在阿罗-德布鲁范式中,每一份契约都是市场供求关系的一个均衡点。由于新古典经济学把交易视作没有人格特征的匿名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关系无关紧要。“无形之手”使每一份契约都能严格地履行和实施。因此,契约总是完全的。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缔约双方都能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可以依靠第三方(比如法院)的力量来强制实施。但是,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在现实交易中制定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因为在一个不确定性的世界里,要在签约时预测到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能够预测,要准确地描述每种状态也是很困难的;即使描述了,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当实际状态出现时,当事人可能就什么是实际状态争论不休;即使当事人之间信息是对称的,法院也不可能证实;即使法院能证实,执行起来也可能成本太高。现代契约理论表明,契约是不完全的,且依赖第三方的实施也是有成本的。契约的不完全在很大程度上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因此,信息对称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增强契约签订者的自履约机制。
融资契约的达成和实施离不开信任。卢曼(Luhmann)曾将信任分为人际信任(interpersonal trust)和制度信任(institution trust)。人际信任是以人与人交往中建立起的情感联系为基础的信任,制度信任则是以人与人交往中所受到的规范准则、法纪制度的管制和约束为基础的信任。人际信任有助于契约的自履约机制。
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融资契约应更多地依赖人际信任而非制度信任。我国农村还基本上属于传统社区,农户的流动性不大,人们之间接触较为频繁,传统的道德约束较强,绝大多数农户比较注重自己的声誉。当金融机构贴近农户时,农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契约具有诺斯所说的“人格化交易”的特征,可以充分利用“声誉机制”、第一方实施(道德约束)、个人信任和交易者社会规范等履约机制。而当金融机构远离农户借款者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严重,这些具有自履约机制的契约治理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效率,从而过多地依赖于第三方(法院)实施。但是,由于农户贷款数额小,第三方的实施成本相对更高,甚至难以实施。正如现实中所表现的那样,很少有金融机构通过法律起诉违约农户,即使起诉了,也可能得不偿失。
针对农户贷款难,中国人民银行增加了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指令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自1999年至2003年,人民银行共安排农村信用社再贷款1238亿元,这对于缓解农户融资难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信用社离农户距离仍不够近,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成本高,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违约率较高,小额信贷难以为继。据调查,江西婺源县农村信用社反映,农户小额信贷的费用支出要比其它信贷业务高1~2个百分点;湖南长沙县信用联社小额贷款的回收率只有60%,联社实现的利润主要靠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据2002年人民银行湖南澧县支行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问卷调查,70%信贷人员对小额信贷持消极态度。
建国初期的农村信用社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因为当时的民主管理制度几乎形同虚设。但是,从当时农户贷款的可获得性来看,绩效非常好。因为信用社离农户很近,对农户的信息掌握充分,工作方法灵活且符合实际。例如,当农户到期不能还款时,信用社不是简单地一概罚息或催收,而是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对部分逾期借贷农户不但不回收贷款,甚至给予再注入资金的支持,最终实现了双赢的结果。如果金融机构远离农户,很难想像会有这样的结果。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农户融资难的事实表明,现有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交易费用高昂,也说明,现有金融机构安排不适应农户融资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现有金融机构离农户较远,获取借贷农户的信息成本较高,同时,导致农户自履约机制的缺乏。我国的农户数量庞大、规模狭小、高度分散,且在融资方面缺乏抵押和担保,这是我国的国情所施与的硬约束。为农户融资的金融机构安排必须面对这个约束条件。否则,农户的融资难将无从解决。
有学者建议,从改革土地制度入手,增强农户土地的抵押功能。其实,这一建议是值得商榷的。在人多地少、农户还不富裕的基本国情下,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土地对农户是生活保障资料,如果因贷款而使农户失去了土地,农户的生存状况可想而知。这是削足适履的解决办法。还有学者建议,借鉴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案,通过立法的手段,规定社区金融机构将在社区吸收储蓄的一部分用于社区再投资。本文认为,即使付诸实施,这一政策效果不会太好。因为它不但要收到监管力量的约束,更为重要的是,对商业化的金融机构来说缺乏实施的自履约机制。
解决农户融资难,必须从农户缺乏抵押和担保这一硬约束出发,跳出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安排的樊篱,考虑设立贴近农户的、信息对称的、充分利用自履约机制的金融机构。
第一,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必须承认的事实是,民间金融在支撑着农村金融尤其是农户融资。它们的存在,是因为它们能够贴近农户、信息对称和对自履约机制的充分利用。对之采取抑制的政策,无法解决农户的贷款难,也加大了它们的运作成本;如能将之放开,使其合法化,则可以充分发挥它们的规模效应,大大缓解农户的融资困难。有人担心放开民间金融后的金融风险,这确实需要加强金融的监管力量和提高监管水平,但是,也要注意到其自身存在的信息优势和契约的实施优势,这是现有正规金融机构所不能比的。
第二,鼓励成立农户间的互助金融机构。互助金融组织的形式和规模一定要由农户自己决定,不要照搬国外合作金融的模式。只要基于农民自愿,是不是民主管理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要了解农户,也为农户所了解,在此基础上能够给农户发放贷款。国家要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扶持其发展。国家政策性银行不可能将其分支机构设到农村,贴近农民的互助金融机构可以成为连接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农户的接口,代理基层的金融支农业务,提高政策性金融支农的效率。
第三,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信贷担保机构存在的理由是它们对借款者的信息比贷款者更为充分。目前,全国有些地方已建立了一些信贷担保机构,但大都是针对农村企业的,对农户的非常少。国家应通过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为农户融资作担保的信贷担保机构的发育和成长,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其运行。摘自:2004.5(38—43)《中国农村观察》作者单位:周脉伏(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农经系) 徐进前(北京语言大学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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