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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五年内取消农业税”正在逐步变为现实,各省的乡镇机构改革也已经或即将启动。而黑龙江、吉林作为先行免征农业税的试点省,只是揭开了全国“后税费改革”时代的序幕。
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积重已久,沉疴难医。免征农业税无疑是其中一剂“猛药”,对减轻农民负担堪称釜底抽薪,对于农村变局也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
但是,免征农业税后,如果配套改革跟不上,农民能否真正受益还是未知数。陈大光把与配套改革相关的问题归纳为“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失地怎么补,债务怎么还,公益如何作,社保如何办”。这一系列问题不仅黑龙江省碰到了,今后免征农业税的试点省都将面对。
另一方面,减免农业税后,乡镇事务已所剩不多,乡镇政府职能越来越弱化。乡镇政权向何处去,已经成为决策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吴理财如此看待黑龙江的实践:“黑龙江的做法,其实已经把乡镇政府变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表面上乡镇是一级政府,其人、财、物、执法权都很少,实质上已经沦为县政府的办事处。”
农村问题专家温铁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50多年的实践证明,小农经济的乡镇社区很难支撑一个高成本的乡镇政权。县级以下本来就不应该设完全政府,税费改革就是要逐步取消乡镇完全政府,实现乡村自治。”
温铁军表示,在乡镇政府职能日益弱化的大趋势下,决策者应把改革的目光投向发育农村民间组织和合作组织上,通过放权于民,发展乡村民主,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乡镇自治。如此改革不仅可减少财政负担,而且有利于基层长治久安。
按照“自治论”的观点,欲真正实行乡村自治,首先要撤销乡镇“五大班子”。自治乡镇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比如社会治安、结婚登记等。目前让农民拿钱的“七所八站”可改制成公司或合作社,进入市场。
但也有一些学者持“强化论”立场,主张加强基层政权,保持国家对乡村组织的高度控制。
政治学者分析指出,乡村党群组织作为国家的代表,主责农村社会控制,并不属村民自治。让农民用农业税及其附加支付其报酬,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奉行“强化论”,则中央政府就应该出钱,此次黑龙江把原本由农民负担的村级开支纳入国家财政,说明国家开始为其在乡村的代理人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国家似有强化对农村进行控制的倾向。
更有学者指出,事实上,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在乡村的权力是在加强,乡镇干部、村支书、村委会主任都有某种“官僚化”倾向。农村民间社会力量的萎缩,有可能影响农村公民社会的发育,影响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
如欲实现乡镇自治,首先自治组织要有经济支撑。目前最现实的办法是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为乡村自治提供经济基础。
据记者了解,由全国人大农工委主导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调研已经开始,估计明年能拿出初稿,2005年年底前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前景未明,变数尚多,评价不一。但有一点毋庸置疑——税费改革之后,中国乡镇变革已举步向前,不再回头。
农村税费改革的后续配套改革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对改革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要有清醒的认识,对目前改革方案的局限也要有客观的判断
资料一:农村税费改革大事记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该“通知”首次提出“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 当年,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拿出305亿元用于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
□200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提出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今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2004年3月5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从今年起,中国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2004年3月23日,中央决定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的农业税税率降低三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目前全国已经有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免征或基本免征农业税。
常红晓/整理
资料二:为何取消农业税
农业税是对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
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2000年3月,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最高不超过7%的税率依法征收。同时征收相当于农业税20%的“农业税附加”,用于村级组织运转和五保户供养。农民的总税负是8.4%。
2000年前后,基层和学界时有取消农业税的呼声。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推向全国后,呼声更烈。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现行农业税制度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取消。
诸种观点可以归纳如下:
1.农业税制不科学。从世界各国来看,不论是否单独开征农业税,都是对农业商品流转额或农民的净所得课税。但中国农业税税基中,却包括了农民用于最基本的生存支出,如口粮支出、教育支出和医疗支出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是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没有考虑当年总收入扣除生产耗费后的实际所得,这个常年产量既包括农民销售的商品粮,也包括农民的口粮和种子粮等。农业税实际上已退化为定额的土地税,或更像地租。
2.税率并不低。表面上看,农村税费改革后,大多数地方税负都是8.4%,但据专家推算,如果把现行农业税率换算为按商品征税,实际税率则是16.8%。又因为农民在购进农用生产资料时,增值税不能抵扣,实际农产品增值税税负要达到19%。而工业品增值税一般税率是17%。农产品增值税率比工业品高,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
3.税负不公平。城镇个体户的增值税有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的起征点,工薪阶层所得税也有月收入为800元的免征额。而农业税并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无论土地常年产量是多少,是自用还是外销都要纳税,按全额计征,这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4.不利于提高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韩俊推算,美国每亩玉米农业生产者平均税收负担为3.89元人民币,我国每亩玉米农业税平均10.72元,另外每亩还分摊24.22元的“三提五统”,生产成本畸高。对于园艺产品、畜产品等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由于我国设置了较高的农业特产税率,也削弱了其出口竞争力。
2004年3月底,中央决定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
常红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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