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2003-06-10 |
来源:农业部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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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务工可参加社会保险
■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用人单位招工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
■逐步实现农民工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
■农民工子女全部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就读
本报济南讯 记者日前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专门下发通知,从七个方面对我省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认真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政策,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规范用入单位的用工行为,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便捷的管理和服务。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乡镇企业都要依法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同工同酬,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是坚持流动就业证卡制度,从源头抓好外出农民的就业管理和服务。跨区域就业的农民工应自觉办理合法的流动就业手续,据此享受就业服务,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三是严格执行工资管理规定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欠薪拒不报告,或不执行国家工资支付规定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查处。针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文件明确规定,凡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凡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是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劳务输出机构要本着“谁输出,谁负责”的原则,对输出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切实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严禁在社会上私招滥雇人员。
五是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及时组织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实现农民工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各级政府要对农民工开展培训的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六是关心农民工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做好农民工子女的就学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发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流动人口子女全部安排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就读,解除外来农民工的后顾之忧。要做好农民工卫生防病工作和其子女的计划免疫工作,不断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
七是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摘自:2003.05.27 ⑤《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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