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2002-09-29 |
来源:江西农业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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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深处吕梁山腹地的山西省临县湍水头镇龙水头村党支部书记雒玉鳌来说,北京发生的事情显得有点遥远而陌生的。然而,8月30日,当他从满是“雪花”的黑白电视中得知《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已通过人大审议,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消息后,心情异常激动:“这下心里踏实多了,家里的20多亩地不会换主了。”
《承包法》刺激农民加大 承包地投入与摞荒地返青长期以来,土地,对于同雒玉鳌一样的千百万中国普通农民来说,不仅意味着绝对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更是他们惟一的生活来源与社会保障。此次,《承包法》的通过,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好比给中国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此后,他们尽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大胆投入,完全不必为担心村里、乡里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理由收回土地,而惶惶不可终日。
《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也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经营权流转。
事实上,不仅农民对现有承包地的耕种热情将因这部法律的通过而逐渐高涨,对于中国农村中大量存在的由于种种原因而摞荒的土地来说,《承包法》更有助于吸引农民返乡拾荒。
四川省中江县副县长蒋吉华告诉记者,他们目前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针对《承包法》的宣传工作,这几天已陆续有农民表示,准备重新耕种自己前些年摞荒的土地。作为全国农业大县,中江县102万亩耕地的绝大部分已由一家一户的农民承包,但由于近些年,农产品价格低迷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常规调整,农户摞荒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了《承包法》,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了保障,农民将从摞荒地上捡回更多的信心。”蒋吉华说。
农业企业照样能赚钱当然,在普通农民为《承包法》叫好的同时,在当前中国农村普遍流行的“公司+农户”生产经营方式下的“公司”,作为农业现代化的倡导者,并未因土地将长期稳定地掌握在农民手中而心情沮丧。
海南中海永青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作为在海南较早开展“公司+农户”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今年底,公司盈利已指日可待。“我们除在文昌市白茅洋地区自有12960亩原先撂荒的土地外,其余生产基地均是由农民自己的承包地组成的。《承包法》实施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将更高,我们公司也是直接的受益者。” 该公司负责人郭新克对记者说。以往,由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法律保障,公社、大队等经常以各种名目收回或调整农民的承包地,而当基本的生产资料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时,农民与中海永青签定的各种合约都将始终处于成为一纸空文的危险状态中。
《承包法》不仅为中海永青这样以“公司+农户”方式生产的农业企业创造利润提供了可靠保障,也使纯粹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农资公司兴奋不已。以生产酵素有机生物肥为主业的海南东方金旺实业公司董事长金长栋告诉记者,他们预计,明年3月《承包法》正式实施后,个体农户在目前公司全部客户中所占的比例将明显上升,而公司整体的客户数量也将随之增加。“我们目前只有20%的产品卖给个体农户,随着农民在承包地上加大投入,化肥需求量将显著提高,今年预计产值将突破2000万元人民币。”
《承包法》解决“公司+农户”中一些棘手问题
事实上,此次通过的《承包法》不仅无损于农业企业,而且将有利于改善中国农民分散、弱小的弱势群体状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告诉记者,中国农民在与各色农业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几乎没有主动性可言,农产品产后的增值部分也很少能够全额、公平地回到农民手中,而《承包法》在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也就从生产资料,这个农业生产中最关键的环节,给予分散、弱小的农民以有力的支持。
在“公司+农户”生产经营方式下,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其切身利益的容易受到侵害。在海南省,农民与农业企业在产品利润分配时,多数采取“三七”开的分配方法,有时,甚至是“二八”开。“企业用比周边农村略高的收益水准吸引朴实的农民为其赚取了大量的超额利润,而实际上,农民得到的,只是在温饱线上的些许满足而已。”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农业专家王景新对记者说,“所以,以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承包法》对农民的保护,还在于限制了工商企业进入农村大面积经营土地。该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将土地入股。”而对于工商企业将承包方的土地转化为企业固定资产的行为,该法并不提倡。
据王景新介绍,这实质上反映了国家鼓励工业资本向农产品产后物流、加工服务领域转移的态度,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不与民争地、争利,是国家保护农民利益的切实体现。
事实上,在农业生产高度发达的美国,至今仍有俄亥俄、北达科他、南达科他等九个州限制工商企业直接进入农村经营土地。相反,这些州允许并鼓励农民相互之间自发组建农业公司,而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要有血缘关系,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通过这些充满人情味的法律规定,农民自发成立的农业公司在美国不断涌现,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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