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4日 农渔计函[2000]124号)
北京、天津、大连、吉林、江苏、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等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产(海洋与渔业、农业、水利)局(厅):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项目已经我部《关于北京等十七个省市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计函[2000]44号)正式批复。为规范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和科学管理,根据批复精神和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计函[1998]002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的通知》(农渔养函[1998]001号)的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在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前,应与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联系,安排组织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及其技术路线等进行评审论证。原则上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60%。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字等材料连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一并报我部发展计划司和我局备案,以作为农业部进行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及国家级资格验收、挂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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