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申请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部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直属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受理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农业部将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农业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述两种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农业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农业部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将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将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农业部有权处理的,将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将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五、决定
农业部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将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到期没有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农业部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将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农业部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将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六、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