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管理目录拟定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拟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目录建议名单。
二、计划报批
以农业部文报国家质检总局立项。
三、《细则》拟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立项批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有关司局制定发证《细则》。
四、《细则》审定发布
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讨论情况,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定《细则》后,以农业部文件发布实施。
五、组织审查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相应产品发证《细则》,培训部级审查员并委托农业部有关司局对每个取证企业安排审查,重点是审查取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抽样检验。
六、审批
根据检验结果、现场质量体系审查结论及有关司局初审意见,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取证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报部领导审批。
七、发证
根据农业部批复文件,证书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监制并委托有关司局代发。
八、监督检查
在证书五年有效期内,安排1—2次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的质量稳定性进行跟踪评价。
九、复查换证
五年期满,修订发证《细则》,并按第一次取证程序进行审查、审批和发布。
工作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9号) 2.《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农计字[19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