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制定省级农业质检机构(含全国性的专业检验机构,下同)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认证细则,以部名义发布实施。
二、成立专业评审组
根据管理办法,委托农业部有关司局或有关的全国性技术机构牵头组建专业评审组,并培训评审员。
三、评审计划拟定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根据省级农业质检机构的申请和各专业评审组的建议,拟定年度资格认证计划,下达评审计划。
四、现场评审
根据评审计划,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对质检机构进行现场评审,派员跟踪各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可委托有关司局或事业单位的同志担任),并指导、督查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五、审批公布
审查各专业评审组的资格认证现场评审报告,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公布。
六、证书和标志发放
向被批准认证资格的省级质检机构颁发资格认证证书和标识。
七、监督管理
有效期内对省级质检机构的工作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至少2次。
八、认证复审
资格认证证书到期后按原程序办理复审工作。
工作依据: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 |